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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起刑点的法制意义

  
  而且,降低起刑点并不是与谦抑原则的完全对立。德国刑法学者耶林说过“刑法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日本学者也认为非犯罪化的意义在于,纠正基于国家的强烈处罚要求的过剩犯罪化倾向,立足于谦抑原则的立场,设置适当的犯罪,非犯罪化是刑法谦抑的必然结果。从表面上看,降低起刑点是一种犯罪化倾向,与谦抑原则相冲突,但笔者认为实际上降低起刑点与谦抑原则并不是完全对立,而且谦抑原则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中也并不是能够完美地运用。谦抑原则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刑罚只有在避无可避的情况下才使用,适用刑罚时轻刑优于重刑考虑。但是根据实际情况,社会危害性具有易变性,很多以前被认为危害不大的行为现今危害性上升了,达到了社会不能容忍的地步,降低起刑点所侧重的是现在运用非刑法手段难以遏制或是起不到良好效果的违法行为,并不是用非刑罚手段就可以避免的,当然这对降低起刑点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增加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应惩戒的。另外,谦抑原则只是一个理论上提出的概念,并不反映世界发展趋势和中国的现实情况,很多国家还在不断的扩大犯罪的范围,如德国的《违反秩序法》的制定,它确实是将一部分行为归入了非犯罪化了,但更多的是对更为严重的且刑法有必要惩戒的行为犯罪化,立足于中国同样会发现中国面临的问题不是犯罪圈过大的问题,而是犯罪圈缩小、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且中国的刑罚体系使然,中国选择的应该是一个严格的“犯罪化”的道路,对刑法应当出击的行为一定要严格的认定犯罪。

  
  笔者还认为,降低起刑点并不意味着使用重刑对轻微犯罪进行惩罚,而是坚决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运用适当的刑罚,这还要求着我国刑罚体系的改革。中国现今的刑罚体系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刑法中还有保安处分这一特殊的处理手段,但是这些刑罚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结构,在面对轻微犯罪的时候往往有不足之处。借鉴国际上很多刑罚体系的构建模式,像是美国的以强制药物治疗、严密监控、家庭拘留和电子监视、白天报告中心、社区服务、返还中心、日罚金、监狱私有化等形式出现的社区刑罚和恢复性司法的手段,可以通过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构建配套设施来配合降低起刑点的使用。

  
  最后,在考虑成本的时候,降低起刑点是有着值得考量的地方的。降低起刑点必然会增加国家第一线执法力量的费用,导致法院工作量的增加和在押罪犯人数在短期内的增加[⑩],但是刑法适用所带来的收益和起刑点较高时社会所承受的负担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在执法成本和社对犯罪行为的担负成本之间权衡其轻重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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