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起刑点对社会观念有着重要作用。公民对罪与非罪的认识一般是基于起刑点,虽然说未达到起刑点的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惩罚,但是公民一般会认为“未达到起刑点就不是犯罪”,这不仅是对公民的犯罪概念的塑造,同时还会造成潜在犯罪人的一种侥幸的意识—尽量钻法律的漏洞避免惩罚。因此起刑点对公民的是非观念、道德观念、价值观念起着深刻的影响,相反地也影响着人权保护的各种道德观念和社会防范机制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④]。
最后,合理地制定起刑点也是对人权的保护。这不仅是在保护公民的人权,构建一种公民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的观念和符合国家人权标准的制度,同时还是对犯罪人自身的保护,李斯特认为“
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说明了一个合理而明确的起刑点有利于对犯罪人本身的人权保护而不受司法腐败和司法擅断的制约。
四、中国的选择—降低起刑点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起刑点在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而面对诸多“非犯罪化”和谦抑原则的呼声,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的起刑点体系应当采取降低起刑点和严格的“犯罪化”的方式,通过降低起刑点达到完善我国法制中一些不足之处的目的,这同时也对犯罪预防和人权保护有着重大的意义。笔者之所以认为降低起刑点对法制建设有重大意义,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从我国的犯罪现状和人身权保护现状来看,降低起刑点是减少犯罪率、实现公平正义和加大人身权保护的有效途径。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方面的启示:第一,我国犯罪率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这种态势对公民的人身权现状和社会秩序存在这巨大的威胁和挑战。美国通过“破窗理论”提出了“零容忍”的警务政策,这虽然只是一个警务政策,却体现了美国对各种轻微犯罪的容忍度的降低和打击犯罪的决心,在实行零容忍政策之后纽约的犯罪率就呈现出了下降的趋势[⑤],而中国部分地区(如广东省)在降低起刑点以后同样得到了犯罪率下降的结果,说明适当地使用刑罚对犯罪预防具有明显的效果。第二,我国的犯罪还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我国各地起刑点在法定幅度内适用不同标准,同样的犯罪,如财产犯罪中的盗窃罪和贪污罪,也适用不同的起刑点,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犯罪的地区分布的聚集化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在本质上是属于同罪异判的,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的精神。但是综合我国现实的犯罪发展状况来说,统一起刑点是暂时不可能且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的,于是降低起刑点是目前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在某些问题上降低起刑点,尤其是在起刑点高的地区和起刑点较高的犯罪行为上降低起刑点来实现惩治犯罪的公平和合理性。第三,相较于西方对犯罪的界定,西方很多国家是将行政违法纳入犯罪体系之中的,而我国刑法已经将犯罪限定在最小范围:“??今天在英国有大至叛国小至违章停放汽车等不少于3000种公认为的‘犯罪’行为,而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只有400多种,现实生活中很多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被排除在刑罚制裁的范围之外。”[⑥]我国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行为,在西方国家都属于“治安
刑法”或“轻犯罪化”规定的犯罪行为,甚至属于刑法典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总的来看,我国的人身权保护是不足的,很多犯罪尤其是轻微犯罪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轻微人身利益的保护往往受到忽视,因此需要降低起刑点来保护这些轻微的人身利益,加大人身权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