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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起刑点的法制意义

  
  中国的起刑点制度的体系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刑法总则中的规定。通过刑法13条对犯罪概念进行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概念是中国刑法中决定犯罪成立的最基本的标准,只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够在刑法视野下加以考量。另外在总则中还有用犯罪构成要件作为起刑点标准来划分罪与非罪的,如对过失行为的规定、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还包括了特殊情况下划分标准,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中国刑法总则部分对起刑点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原则上的规定。

  
  其次,在刑法分则中的对具体犯罪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通过对各种具体罪名的规定来划分起刑点,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的必备的条件进行判断,以是否属于特定的犯罪主体、是否具备特定的主观要件、是否具有特定的犯罪对象、是否实施了某种行为、是否有某种危害社会的危险、危害社会的情节、涉案财产的数额数量、损害结果、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某种特定的手段方法、危害行为是否处于特定的时间环境、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一定次数等要件作为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是否应受刑事处罚的标准。

  
  再次,在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这是起刑点在司法定量中的体现。由于中国起刑点之上制裁的是严格的刑事违法,要求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这在立法上几乎没有也很难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不得不在罪与非罪边缘上利用司法权加以控制。中国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起刑点进行调节。例如最高法院1998年3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产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标准。这是利用司法权对起刑点进行控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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