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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公益性传媒的法人制度建构

  
  上述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笔者看来,我国更应当在公法人框架内构建准公益性传媒的法人治理结构。这一模式意味着:一方面,准公益性传媒可以基于营利目标模仿公司治理机构进行管理经营;另一方面,其于其特定的公益性质,其尚不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而必须把党的领导制度化地纳入法人治理结构中。在此基础上,笔者建议可考虑以下治理结构模式:

  
  首先,可以比照《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为体现党对传 媒的领导以及保证传媒公益目标的实现,可考虑通过对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结构的设计来予以完成。具体而言,即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任命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则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以及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的成员则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委派。同时,董事会、监事会中都要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聘用代表广泛利益相关者的独立董事,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受众代表等。监事会专门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管,督促董事会对编委会和经委会进行激励和约束,对整个媒体法人进行科学的决策和管理。

  
  其次,由董事会选聘媒体的社长,对其集中授权,建立以社长(总经理)为核心,按照分级授权规则构建执行团队。

  
  再次,由于传媒业的特殊性,在媒体的执行层,还必须明确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的相对独立。体现在组织架构上,就是“经理层”可以分为“编委会”和“经委会”,由前者负责媒体的采编业务,后者负责媒体的经营业务。

【作者简介】
田韶华(1969-),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
【注释】
*本文系2007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立项课题《中国传媒产业法律制度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7SFB5029。
该文原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并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闻与传播》2009年第7期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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