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准公益性传媒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我国现行准公益性传媒法人治理结构及存在的问题
所谓法人的治理结构,是指为保证法人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规定的有关法人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准公益性传媒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指法律对准公益性传媒内部所有的权力主体构建的一种有效的制衡关系,其目的在于保证准公益性传媒法人的有效运作。长期以来,我国传媒一是作为党的“喉舌”发挥作用,其内部管理也是一种行政机关式的领导体制,谈不上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2001年8月《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集业改革的基本意见》出台,其中要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健全党委领导下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这使得传媒的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提上了日程。为贯彻此精神,各传媒在改革中进行了多种尝试。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分两步走。第一步,剥离转制。目前的通常做法是在原属事业单位性质的传媒集团下成立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传媒集团将内部产业经营性资产全部划归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转制为企业法人;第二步,在形式上划清传媒集团与传媒集团公司的职责,前者总体把握集团报刊的舆论导向和集团资产的保值增值,后者则管理传媒的经营性资产,并按《
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体制法人治理结构。但集团与集团公司的领导层多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同时为了突出党委对集团公司的控制,集团的党委会和集团公司的董事会也多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5]
上述模式的突出特点在于坚持了党对传媒的领导,对此值得肯定。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该模式存在的问题:其一,这种模式是建立在试图将传媒的经营业务与采编业务彻底分离的基础上的,但基于前文所述的原因,这实际上难以实现;其二,管理层的权力过于集中,而有关监督机制的建立未能得到充分重视。这种情况导致容易有最后决定权的“一把手”就很难通过体制内的监督制约机制来予以约束;其三,党委会和董事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导致政、事、企不分。
(二)我国准公益性传媒法人治理结构的重构
关于准公益性传媒法人的治理结构,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如有的学者建议分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宣传部、上级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代表组成)、日常经营决策机构(即社委会或董事会)、执行层(即社长)、监事会;[6]有的学者则提出了“一拖四”的治理模式,其中“一”是指传媒集团党委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四”分别是编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它们都要接受党委会的领导。[7]还有的学者提出了“国有行政企业”模式。即首先设立一个由各级党委、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选派的代表为主的董事会,然后再按现代法人治理的原则,建立以社长为核心,按照分级授权规则构建的执行团队。[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