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准公益性传媒的法人制度建构
田韶华
【摘要】准公益性传媒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公法人,虽在公法人制度的构架下能获得较大的自主权,但必须确保其行为不偏离政府的目标。应当允许准公益性传媒拥有部分自有财产。准公益传媒应当剥离与其所属经营性公司的产权关系,其不能完全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制度设计上必须坚持和保证党的领导。
【关键词】准公益性传媒;公法人;产权;法人治理结构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继国有企业改革之后,我国传媒业的体制改革也拉开了帷幕。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国传媒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在区分公益性传媒和经营性传媒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模式打破了将所有传媒都统一纳入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平衡商业性与公益性、文化安全与产业竞争的矛盾,对此值得肯定。但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一些困惑,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有关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传媒的制度建构问题。
根据上文所提《意见》的规定,目前被划入到公益性传媒的主要包括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等。这些传媒都承担着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其公益性无需质疑。但如果对它们的业务发展情况作细致考察的话,会发现其公益性的程度多有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纯粹的公益性传媒。此类传媒不以营利为目的,承担着特殊的政治和文化职能,其不进行经营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补贴。我国承担外宣任务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具有教育职能的教育电视台就属于此类传媒;二是兼具营利目标的传媒。此类传媒虽然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为目的,但同时也具有组织收入的条件或能力,因此可以进行特定经营活动。而由于国家不能对此类传媒提供充足的财政补贴,故对这种经营活动也予以承认并鼓励。我国目前的党报、党刊,以及多数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等就属于此种情况。例如上述传媒都可以从事广告经营,多数党报投资创办了商业性质的子报、子刊,有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还将具有产业化运作条件的频道打造成频道公司,一些传媒已经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购、股票上市等资本运营活动;等等。后一类传媒显然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双重性质,这决定了它既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也不同于完全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对于此类传媒,如果对其采取与纯粹的公益性传媒相同的管理模式,仍将其纳入传统的事业单位法人框架予以管理的话,则无法体现其特点,也就无法实现改革的目标。因此,必须在制度上予以创新。为区别起见,笔者将此类传媒称为“准公益性传媒”,并选择法人制度建构这一切入点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