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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比较及立法探讨

  
  二、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立法角度认识

  
  具体行政行为无论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都有其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实体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程序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而行政事实行为仅在《国家赔偿法》中有少部分的法律规定,如《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第四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行政事实行为的侵权赔偿范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条规定的赔偿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赔偿程序也大有不同,在司法操作上不如具体行政行为的赔偿程序那样灵活, 同时《行政诉讼法解释》中第九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予司法救济。笔者认为,从这一法律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解释》已明文做出了排除行政事实行为司法救济的规定。一般来说除了《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事实行为有少许规定外,行政事实行为目前没有法律规范的明确依据。

  
  三、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立法探讨

  
  (一)应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法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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