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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比较及立法探讨
二、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立法角度认识
具体行政行为无论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都有其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实体法:《
行政处罚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行政许可法
》等,程序法:《
行政复议法
》、《
行政诉讼法
》等,而行政事实行为仅在《
国家赔偿法
》中有少部分的法律规定,如《
国家赔偿法
》第
三条
第二、三、四、五项,第
四条
第四项所规定的行政事实行为的侵权赔偿范围,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三条
规定的赔偿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赔偿程序也大有不同,在司法操作上不如具体行政行为的赔偿程序那样灵活, 同时《
行政诉讼法
解释》中第九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予司法救济。笔者认为,从这一法律规定来看,《
行政诉讼法
解释》已明文做出了排除行政事实行为司法救济的规定。一般来说除了《
国家赔偿法
》对行政事实行为有少许规定外,行政事实行为目前没有法律规范的明确依据。
三、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立法探讨
(一)应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
行政诉讼法
调整范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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