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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三)引入相关机制实现协调发展


  

  平衡论主张引入相关的机制实现协调发展,这些机制主要包括制约机制、激励机制和协商机制。


  

  制约机制既制约行政权的非理性膨胀、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维护行政秩序。激励机制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为公众谋求更多的公益,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实践法定权利、参与行政,以增强私人的利益。


  

  平衡论的制约与激励机制针对主体双方的不同特点也会有所侧重。对于制约机制,重点是要制约行政主体,其方式包括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和权力的互相制约,既包括实体的限制,也包括程序的约束,既包括外部制约,也包括内部制约。对于激励机制,重点则是要激励行政相对方,例如可以采取竞争机制、奖励措施、利益诱导等。通过这种制约和激励机制的设置,就能够实现行政权和公民权的结构性平衡。


  

  平衡论主张,行政法应当通过协商机制实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平衡和稳定。协商机制关注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平等的对话、商讨乃至辩论的过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主体的平等性,是指各方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协商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公民社会的发育,促进了主体的平等,为协商提供了基础。议题的开放性,是指协商的议题可以在过程当中进行修正,甚至提出新的议题。过程的互动性,是指协商的主体通过沟通和对话,通过理性的说服、认同、协商,获得同意或相互理解,构建合作共赢的行政关系。协商机制具体可以通过诸如协商行政、合作行政等制度体现出来。


  

  (四)构建现代行政法的均衡结构


  

  行政法的结构性均衡包括权力/权利、制度、利益、规范和价值五个层面。


  

  就权力/权利结构而言,行政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这些关系当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但从总体上来说,这些不对等并非指向同一方向,因此可以实现二者整体上的平衡,这种平衡是一种不对称的平衡。


  

  就制度结构而言,平衡论认为行政管理制度与监督行政制度在总体上应当是协调的,同时要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制度。


  

  就利益结构而言,则应当兼顾公益和私益,二者既不是对立的,也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


  

  就规范结构而言,整个行政法规范体系可以划分为硬法、软法和混合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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