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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在控权论的模式下,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我们认为,虽然管理论和控权论是两种对立的理论模式,但二者都是以“权力”为视角,即以行政权为核心,或者强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控制,或者强调对行政权的维护和保障;二者都不重视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反思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吸收两者的合理成分,根据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提出了行政法的平衡论。


  

  二 平衡论的基本主张


  

  平衡论是主张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当保持平衡状态的一种行政法理论,强调从关系的角度研究行政法,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一)从“关系”视角研究行政法


  

  传统行政法理论模式采取“权力”视角会产生研究的盲区,应转换为“关系”视角,突出相对方的主体性和公众参与对于行政过程的重要性。虽然管理论、控权论是两种对立的理论模式,但视角都是相同的,都是单一的“权力”视角。在这样的视角下,作为行政权对立面的公民权只是一种背景性的设置,其没有把握现代公共治理中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错综复杂的、既对立又互动的关系。


  

  我们认为,行政法关系的核心应当是 “权力/权利” (Power-Right)关系。这种“权力-权利”关系具有时空性,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表现出不同的具体形态,例如在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中就有差别;而且还具有广泛的关联性,与行政法上的权力/权力关系和权利/权利关系可以实现多方面的衔接。


  

  只有坚持“关系”视角才能全面地观察行政法关系,才有可能建构比较科学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才能建构比较合理的行政法制度。


  

  (二)发挥行政法关系主体的能动性


  

  权力或权利作为一种权能均具有能动性、扩张性的特点。行政法关系主体的能动性具有双向性,既有理性也有非理性。权力行使原则上应当以授权为依据,但在给付行政和服务行政条件下,应当支持积极行政。权利行使原则上止于法律明文禁止,但也不得滥用。行政法的要义在于制约行政法主体权能的非理性扩张,激励其理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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