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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2、国家管理的衰落与公共治理的兴起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是家长式的管理者,是唯一合法的管理主体,以秩序为导向,采取封闭式、单向度的管理方式。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能力不足、效果不佳,正当性也存在疑问。在新的形势下,国家既可能是管理者,也可能是服务者、监督者、辅助者,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社会、市场在具体事项上的能力和需求做出情境化的判断。


  

  与政府角色变迁相关的是公共治理的兴起,公共治理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式治理,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是多元的,治理是既有输入也有输出的双向过程,是一个开放的动态过程,具有广泛公众参与的特点。


  

  3、《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争议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民告官的制度,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在制定《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国行政法学界围绕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展开过激烈争论,即行政法是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当时,我担任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副组长,亲历了起草过程和其中的争论。最终,《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可以说是吸收了“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兼顾论。


  

  (二)学术背景


  

  80年代中后期,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开始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展开了初步讨论,先后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论”、“人民政府论”等观点。这些观点极具开拓性,但尚未完全摆脱法律阶级性等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我们以理想类型的方式,梳理和归纳了管理论和控权论两种行政法模式。


  

  在管理论的模式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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