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罗豪才
【全文】
平衡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研究平衡论,是为了解决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平衡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阐述,是在我与袁曙宏、李文栋合作的一篇文章中。这篇文章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上,题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平衡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框架和比较丰富的内容体系。
到现在为止,平衡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学术成果,发表了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了十余部著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被收录编辑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已经出版了三辑。除此之外,代表性的著作还有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
当然,平衡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目前还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仍然处于讨论和发展当中。
一 平衡论提出的背景
(一)社会背景
平衡论最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公共治理的兴起。
1、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
在“文革”之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社会开始转型,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中国现代法学开始复兴。这次转型为中国行政法探索自己的道路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的经验,我国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和企业缺乏自主权,形成了高度垄断的管理主义模式。这一时期的行政法理论主要援引苏联的学说,将行政法等同于行政管理、政府管制。在这种观念下,行政法制往往成为管理相对人的工具,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畅通表达和有力维护。
与此相反,行政法是否应该严格控制行政权呢?1984到1985年间,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研究司法审查制度。在与一些学者的交流过程中,我意识到,美国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权为目标,这种模式可能符合美国国情,但未必适合中国。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盖尔霍恩(Walter Gellhorn)教授也指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更具有指导意义的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1984年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走自己的路”,极大地鼓舞和激励了我们从中国的理论和实践出发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