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采取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医等方法折磨、虐待家庭成员。但对家庭成员精神和心理上实施的另一种家庭“冷暴力”日益严重。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网婚者沉迷于网络,将时间精力放在网上,在生活中对配偶造成冷落,与对方不进行交流沟通,从而逐渐疏远已经构成冷暴力。这种冷暴力是对受害者精神,心理的极度摧残。遭受到“冷暴力”之苦的男女,心理上都会受到一定影响,女性大多有委屈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健康受到极大损害;男性往往因此变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与人交流。所以说,网婚者对婚姻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3]
四、网络婚姻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
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 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
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4]
(一)“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对于离婚,我国《
婚姻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我国《
婚姻法》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不能将“网络婚姻”当成简单的网络游戏,它是仿效现实中的婚姻,虽然“网络婚姻”的双方并没有有实质的“婚姻生活”,但是,有配偶者在“网络婚姻”真正投入了感情,是离散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的,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甚至破裂。
(二)“网络婚姻”构成事实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