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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网络婚姻”问题在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人们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采取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医等方法折磨、虐待家庭成员。但对家庭成员精神和心理上实施的另一种家庭“冷暴力”日益严重。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网婚者沉迷于网络,将时间精力放在网上,在生活中对配偶造成冷落,与对方不进行交流沟通,从而逐渐疏远已经构成冷暴力。这种冷暴力是对受害者精神,心理的极度摧残。遭受到“冷暴力”之苦的男女,心理上都会受到一定影响,女性大多有委屈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健康受到极大损害;男性往往因此变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与人交流。所以说,网婚者对婚姻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3]

  
  四、网络婚姻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 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4]

  
  (一)“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对于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不能将“网络婚姻”当成简单的网络游戏,它是仿效现实中的婚姻,虽然“网络婚姻”的双方并没有有实质的“婚姻生活”,但是,有配偶者在“网络婚姻”真正投入了感情,是离散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的,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甚至破裂。

  
  (二)“网络婚姻”构成事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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