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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网络婚姻”问题在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三、网络婚姻是否可以作为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一部分网民因为过分沉溺于“网络婚姻”所构建的虚拟“婚姻”生活中,故而冷落了现实生活中的另一半,并逐渐导致夫妻之间关系的紧张,甚至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无过错方觉得对方在“网络婚姻”中的热忱与现实中的冷落让自己很受伤,因此,有的原告在提出离婚诉讼中会以另一半的“网络婚姻”作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

  
  我国学者对于“网络婚姻”是否可以作为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有不同的观点,具体有两种:

  
  (一)“网络婚姻”不能作为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四个: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网络婚姻”是虚拟的婚姻,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因而无过错方不能以另一半有“网络婚姻”作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如果有“网络婚姻”的一方,把“网络婚姻”发展成为现实中的重婚或者同居,则可以相应提出损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二)“网络婚姻”是冷暴力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有“网络婚姻”的夫或妻冷落现实中的另一半故而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是可以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请求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网络婚姻”一方因为自己对“网络婚姻”的迷恋导致对现实生活中另一半的冷落,实质上就是一种冷暴力。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另一方的“网络婚姻”作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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