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责任保险适用重复保险及其分摊原则之探讨

责任保险适用重复保险及其分摊原则之探讨



兼评保险条款适法修订

陆新峰


【摘要】责任保险之保险标的不具有实体性,其保险价值无从确定,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大小亦无法采用保险金额的方式来确定,这些特征使责任保险无法满足重复保险的这一法定要件。另基于以上原因,责任保险之投保人依据09版保险法第五十六请求权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亦不具可操作性。各公司适法修订的责任险保险条款中沿用了旧版他保(含重复保险)及其比例赔偿条款,责任保险适用重复保险及其分摊原则的合法性及公平性均值得质疑。
【关键词】责任保险;重复保险;保险竞合;保险条款;比例赔偿
【全文】
  
  一、09保险法之重复保险定义由广义到狭义的转变及简评。

  
  重复保险有广义及狭义之分,其区别在于重复保险的成立要件是否以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为必要。我国陆上保险(02版保险法)采用了广义重复保险的定义,而海上保险 (海商法)则采用了狭义重复保险的定义。

  
  经比对09版保险法五十六条及02版保险法四十一条,09版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内涵作了进一步限定,明确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作为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之一,本次保险法修改结束了重复保险这一法律概念在同一国家的存在两种(广义与狭义)不同定义的不正常现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