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对户外广告处罚相对人的认定

  
  该种情况下谁将为该户外广告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通常来说,这种无效合同基本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除非广告主有证据证明其为合同诈骗受害人,否则广告主应当为该户外广告承担行政法律后果。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不可能认定“死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也不可能对“死人”进行处罚,此时广告主如果怠于追究对方合同诈骗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有理由认为该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的行为人是广告主,该合同是广告主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行政责任的虚假合同。但是,如果公安机关对该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中止行政执法程序,待公安机关作出处理或人民法院判决后再依据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认定处罚相对人。

  
  伪造行政许可:如某公司与某广告公司订立合同,要求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广告主向广告公司提供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或广告公司向广告主提供户外广告行政许可,并以此为依据设置户外广告。但是,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时发现,该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是一份伪造的行政许可,该户外广告实质上根本没有取得过任何行政许可,是一个非法户外广告。

  
  该种情况下谁将为该户外广告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笔者认为,这种伪造行政许可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善意相对方有理由认为合同中的标的户外广告是一个合法户外广告,因此其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设置人此时处于一种被欺诈的状态。因此,在该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应当由伪造行政许可的一方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换而言之,如果是广告公司向广告主提供伪造行政许可并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公司将承担全部行政法律责任;如果是广告主向广告公司提供伪造行政许可,并导致广告公司认为该户外广告合法而设置的,广告主将承担全部行政法律责任。对于第二情况,有的学者认为广告主并未实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不应当对其进行处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广告主明知该户外广告未经行政许可不得设置,而其通过伪造行政许可的手段骗取广告公司设置户外广告的,我们可以认为广告公司仅仅是广告主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施工工具”,实际行为人是广告主,因此广告主应当承担全部行政法律责任。但是,广告公司明知广告主提供伪造行政许可的,由广告公司承担全部行政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