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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对户外广告处罚相对人的认定

  
  2、户外广告发布委托合同

  
  所谓户外广告发布委托合同是指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在广告经营者所有的户外广告设施上为广告主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这种户外广告委托合同形式上是一个委托合同,但是其实质可以看做是一个买卖合同,即广告主向广告经营者购买户外广告的媒体服务。如果此时广告经营者为了该发布该户外广告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有其他户外广告违法行为都应当由广告经营者承担全部行政法律后果。为什么在这种委托合同中广告主不需要承担行政法律后果呢?我们可以将该种合同视作是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广告主的义务是按约支付对价,广告经营者的义务是合法的将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完成媒体服务。《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在交付标的物前,标的物一切风险和责任均有出卖方承担。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如果广告经营者在未取得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的前提下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该户外广告就属于非法户外广告,广告经营者无权处分非法户外广告,同时广告经营者也就谈不上向广告主交付户外广告标的。因此,该非法户外广告的全部行政法律后果将由广告经营者承担。

  
  (四)无效户外广告合同的处罚相对人

  
  此种情况十分罕见,执法实践中也鲜有发现,笔者在对户外广告执法研究中仅仅遇见2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户外广告来说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一般只有两种:一、合同主体不存在;二、伪造行政许可。

  
  虚假合同:如某公司与某广告公司订立合同,要求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公司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并收取某公司价款。但是,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时发现,该广告公司根本未登记注册在或是在合同订立前早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该广告公司就是一个“死人”,对于“死人”来说不存在订立合同,导致了某公司与该广告公司订立的户外广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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