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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对户外广告处罚相对人的认定

  
  一般来说,户外广告的审批许可涉及3个部门:1、规划部门要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形态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审批许可;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户外广告的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批许可;3、市容部门要综合市容环境要求对户外广告是否可以设置进行审批许可。户外广告的主管审批许可机关要根据上述3个部门的审批意见最终决定是否给予户外广告申请人行政许可。

  
  那么户外广告作为可以取得行政许可的一个行为,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在对户外广告的执法中一般只能对户外广告是否取得行政许可进行执法,通常仅仅对以下5个方面的违法行为可以有执法权: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3、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4、不按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5、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以上5项执法内容均是违反了行政许可相关规定需要通过城管执法进行纠正的行为。

  
  三、户外广告处罚相对人的认定

  
  一个户外广告涉及该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要对该户外广告进行执法时应当以谁为相对人呢?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以广告经营者,也就是广告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有的学者认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可以作为相对人进行处罚,择一处罚即可。还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根据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签订广告合同中的责任约定来处罚确定相对人。笔者认为,不能笼统的将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认定为户外广告的处罚相对人,应当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认定处罚相对人。笔者比较赞同根据该户外广告合同的性质来综合认定处罚当事人比较合理。

  
  (一)户外广告合同为承揽合同的处罚相对人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1、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订立的广告合同是纯粹意义上的加工承揽合同,仅仅要求广告经营者为其制作、加工、设置户外广告,不涉及户外广告的发布许可,那么广告主就应当为其设置户外广告的全部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此时的广告经营者可以视作是广告主设置户外广告的实施者,当该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成立之时也就视作广告主设置行为完成。在该种情形下,如果该户外广告的设置违反城市管理法律规定的话,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以广告主为处罚相对人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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