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行政规章所规范的采购标的基本上是属于《
政府采购法》的管辖范围,例如: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基本上是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其获取过程都必须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所有的工程项目,几乎都涵盖设计、监理等服务方面的采购标的,也都包括水泥、钢筋等货物方面的采购标的,即属于现行《
政府采购法》第
二条所管辖的采购标的。又如:教育部门的人文学科研究,尤其是重大科研项目,使用的都是公共资金,均属于
政府采购法所指向的采购标的。可是,在《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双轨制的政府采购体系下,我国市政工程及其货物和服务方面的采购、环境工程及其所需的货物和服务方面的采购、交通工程及其货物或服务方面的采购、大件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方面的采购,分别归属于不同部门管辖。
尽管《
政府采购法》第
十三条已经非常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监督部门,但在两部
政府采购法并存之下,实际上我国各级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没有统一的监管机关。比较典型的例子如“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采购人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部拟获取114亿元的公共卫生建设项目,包括项目所需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其统一监管部门应该属于国家财政部;可是,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部并不认可国家财政部是他们的主管和监督机关,而国家财政部被推上被告席时也公开承认自己不是法定的监管部门。尽管如此,实践中,各级财政部门还是非常积极主动地去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对各级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监督,但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其原因是前一部
政府采购法并不认可各级财政机关是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统一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