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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蛋糕上的立法博弈

  
  我国《政府采购法》出台后,相关部门积极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而且随后几年的立法规划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每年都进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年度立法计划,由国务院的职能部门相关兄弟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且这些兄弟单位每年总是争先恐后在相关媒体上预告本年度即将出台由本部门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层面上的实施细则。可是,一年又一年的过去,无论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两部行政法规始终处于难产状态。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依笔者个人所见,主要根源在于,两部高高在上、千疮百孔、矛盾百出、冲突重重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凌驾于行政法规之上,所有的下位法均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上位法的规定,从而才能符合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法制统一的基本原则。

  
  在国务院的实施细则迟迟不能出台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为了本行业、本部门的利益,先后出台了多部与上位法相互冲突矛盾的行政规章,而且争先恐后,互不相让,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招标公告公布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等等。除了数百部中央一级的行业规定、行政规章,全国各省、市、县有关招标采购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更是多如牛毛,让人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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