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政府采购法》出台后,相关部门积极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而且随后几年的立法规划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每年都进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年度立法计划,由国务院的职能部门相关兄弟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且这些兄弟单位每年总是争先恐后在相关媒体上预告本年度即将出台由本部门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层面上的实施细则。可是,一年又一年的过去,无论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两部行政法规始终处于难产状态。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依笔者个人所见,主要根源在于,两部高高在上、千疮百孔、矛盾百出、冲突重重的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凌驾于行政法规之上,所有的下位法均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上位法的规定,从而才能符合我国《
宪法》所确立的法制统一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