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00年1月1日,我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几乎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所需的货物和服务,均须按照这部法律进行招标采购,也都执行了这部法律,但几乎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暗箱操作。在我国重特大贪污贿赂的刑事案件中,大概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总是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较典型的是高速公路、隧道桥梁、市政建设等方面的工程招标采购,而国家在高速公路方面每公里大概需要投入亿元的建设资金。在欣喜享受四通八达的便捷公路的同时,人们所不愿看到的是一些官方发布的令人触目惊心的统计数据,在近十年时间里,全国有二十余个省市的交通厅局级领导均因工程建设而前“腐”后继,被绳之以法,但公开披露的“硕鼠”,仅仅只是此类职务犯罪的万分之一。而最近屡屡曝出的全国各地高校的腐败案件,几乎全部是与政府招标采购工程项目有关,例如:中共海南省委党校、同济大学、湖北大学、湛江师范学院、武汉大学、南京财经大学、三峡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教育学院、黄冈师范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榆林高等专科学校,等等。这些采购人的业务主管或相关项目的负责人,所涉及的职务犯罪均源于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倘若按照国际上的政府采购规则进行“货真价实”、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标采购程序,那么,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机会和概率就会大为减少,其积极意义是纳税人的税款将会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采购部门所需的物有所值的产品或服务会得到满足。可是,国内现行的《
招标投标法》自身所存在的诸多漏洞和缺陷,完全不能达到国际上设制招标采购的立法宗旨和目标,更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问题。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正当我国忙碌着准备加入WTO时,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开始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分别简称《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这两部同一位阶上的法律都属于狭义上的“中国
政府采购法”,主要都是规范公共资金的竞争使用、约束公共部门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法律,基本上都没有涉及实体层面上相关制度的系列行为规范。而在两部采购法的起草过程中,尤其是在《
招标投标法》颁布后、《
政府采购法》即将定稿时,强势群体、利益团体之间为了各自部门的既往行政权力,对于诸多不可谦让的问题,立法过程中的激烈争吵程度近乎打架,捶桌子、甩杯子,相互对骂的现象屡见不鲜;而随后争权夺利、彼此打压、相互“竞赛”所发布的诸多行政规章、行业规定,更是有恃无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