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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核心价值及其传承

  
  近代科学技术发展对思想的影响,使得哲学家对事物本源中的支配性的规律由形而上转向在一个认知的过程中对规律的发现。实际上,近现代以后那种纯粹的回归形而上的自然法探讨已经少见,即便在随后兴起的自然法复兴浪潮中。狄骥指出法律规范的存在和有效不由国家意志创造,他的理论根植于多数良心认为一个法律规则的建立在实质上是可行的,并且是促进社会团结的。狄骥的理论要求“应然与存在相一致”,要求规范的应然与事物历史和现实的存在相一致。[18]凯尔森主张一个规范总是基于一个更高的罪犯,为了避免无限递归,凯尔森假定了一个纯假想性的建构,世界共同体。而在此,罗门批评凯尔森没有将其理论上升到一个形而上的高度(应然的法则是具体的存在,本质是存在的最终因),而是简单地将存在(being)作为实存(existence),是不可知论(经验主义)阻挡了其想自然法发展的过程。罗门教授承认“狄骥已经打开了自然法的大门”的前提是,存在是形而上的存在,而不是经验上的存在;而评价凯尔森的观点时又严格以托马斯阿奎那在中世纪的标准来解读,再次陷入了狭隘的自然法定义。[19]

  
  因此,只要认同古典自然法的价值不在于形而上学,而在于对人类理性的规劝和限制,那么就有充足的理由相信,经验主义与古典自然法并没有任何的本质上冲突,他们只是同一个思维方式在不同的时空环境中的不同表现而已。因此,虽然古典的自然法逐渐衰落,但是其内在的价值却为经验主义所传承。

  
  三、结语

  
  几乎不用再提分析法学派,人类发展的过程已经告诉我们,法律绝不仅仅只要有理性,就可以构建出来的产物。法律不单单是主权者的命令,更重要的是对在个人和群体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秩序的保护,对涌现的历史进行考察。法律绝对不知是奥斯丁想象的那样成熟的法律制度会因为它们的概念结构具有很多相同和相似之处而联系在一起,法律制度之所以会形成并且保持稳固,那是因为其遵守了背后在人类生存、演化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秩序,能够保护遵守它的个体的利益,否则,强力的保障只能是一时的稳定,接下来就是不断的颠覆。

  
  古典意义上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学说的自然法,虽然形式看起来是如此相似,但实为根本对立,貌合神离。而古典自然法与经验主义看起来似乎相互攻击,但它们却分享共同的价值观。自然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其拒绝承认人类理性的完备,而为人类理性的构建提供一个更高的准则和最基本的底线。罗门教授所处的纳粹环境决定了他不可能对经验主义更加宽容,但时至今日不能关注这两者之间巧妙的联系,很可能我们已经陷入理性的狂妄这种致命的自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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