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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性恋群体权利保障问题探讨

  
  3、制定规范同性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基于中国国情,笔者认为这类法规范的制定应分两步走。

  
  第一步,制定规范同性伴侣关系的法规。我们这里强调的是伴侣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因为从中国目前对同性恋的社会认同度以及法律环境来看,用立法确认同性婚姻关系的时机尚不成熟,而仿照西方国家制定“注册伴侣法”或“同性伴侣法”来满足同性恋者在婚姻方面的需要,不失为一种折衷的好办法。根据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法学博士M·克斯特尔对西方国家同性恋关系立法模式的分类,我们认为中国目前宜采用登记伙伴式的立法模式。[8]在此模式下,由专门的登记机关(如民政部门)对有共同生活意愿的同性恋者,予以登记,保护他们之间的合法权利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和歧视。同时规定伙伴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伙伴关系的解除也须向法定部门(如法院)提出申请。这样就为以后制定同性婚姻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步,用婚姻法的形式确认同性关系。这是在人们对同性恋现象和同性恋群体的认识逐渐趋于理性,社会对同性恋群体有极大包容性的情况下采取的立法模式。人们对婚姻主要存有心理、情感、生理、生活四个方面的需求,同性恋者已被证明非医学疾病,其与异性恋者同样存在上述四个方面的需求,所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法律所保障的婚姻是许多合法权益的源泉,包括优惠税收、继承权和保险资格;移民权和监护权;因他人疏忽导致伴侣死亡后的采取法律行为的权利;到医院探望的亲属优先权,殡葬决定权,等等。这是通过制定同性伴侣法规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将同性婚姻写入婚姻法是大势所趋。

  
  (二)司法保障。在现有立法对同性恋权利的保障出现缺失和空白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通过司法途径对其正当权益实施保障。要做到以下两点。

  
  1、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同性恋者作为一个“自然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可在判案过程中掺杂不正确的道德判断,而影响同性恋者实体权利的实现。

  
  2、法院对涉及到同性恋的案件,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灵活处理,做到判决结果的合法公正。如对于正在同居的同性恋者来说,他们的利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里是有保障的,他们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视为共同购置财产,按照民法中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来处理。至于继承问题,虽然不能以配偶的方式继承,但仍可通过遗赠的方式送给对方。同时,同性恋伴侣还可以对自己财产的归属作约定,比如生前立下遗嘱等,只要这种约定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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