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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内部的“斗争”

  
  然而,正是这种精细化的再分工,导致了新律师与旧律师之间的平等关系转向了科层制的管理关系,虽然这种关系比政府中管理关系没有政府中科层制那么正式与严格。不过,我们必须注意,这种再分化更多地不在于进入前、进入时的选择(其实,刚开始的选择也很重要,因为根据英美普通法教育的一般情况,虽然学生在接受职业教育时可以选择“任意”课程(一学期提供近80门课程),但学生一般都有意识选择其将要从事方向的课程,比如说侵权律师对侵权法以及相关课程的选择,其他课程更在于兴趣而已[2]),而在于进入律师行业后,在律师生涯中,从律师助理、正式律师、再到律师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的过程而出现的选择。而且,这一科层制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允许新律师从雇佣制到平等关系的方向转化,只是需要新律师经过时间的磨练、技术的提高才能达到[3]。这个现象的发生具有高概率性,使得新律师愿意接受上述专业化,而没有在前面提及的价格垄断、禁止广告与推销等要求下进行不正当竞争,因为新律师看得到一个确切的希望,一个只要自己努力就能大致达到自己目标的希望,如果这个目标不是太理想化或者只想不做的话[4]。

  
  还有,上述精细化的在分工,除了导致新律师与老律师之间的科层制关系,还导致虽然在表面上属于平等的分工关系,例如一个律师从事家庭法的法律服务,另外一个律师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还有人提供刑事领域方面的案件。但是,从另外一种角度看,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境遇与社会地位,简单地说有些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方面的法律服务,有些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法律服务,甚至有些律师从事海外法律服务;前者在地位、收入上后者难于望其项背[5]。

  
  三、中国语境下的思考

  
  总而言之,律师内部的这些“斗争”——比如说,律师业垄断、律师业的地方化对于整个律师而言有市场的影子,也有政府政策的影响,但主要是市场的影响;对于市场价格、禁止广告与推销而导致整个法律服务一段时间内减少而言,律师业内部选择了再专业化的措施,提升了法律服务的质量,虽然也有一些负面效果,但是也是市场的原因,而且也是无法消除的——是根据市场的运行规律而形成的,属于正常的“斗争”,或许正是社会分工更加细化的时候,这些还是必须的。

  
  如果联想到中国,这些情况就很不妙了!对于律师业与其他职业瓜分市场的说法都几乎不存在,我们就不再分析了!对于第二种手段,即律师的地方化,即主要通过州的律师资格考试进行,而且还要以居住期限等条件限制,以加强前面的限制律师的流动,虽然今天有所改变,但是习惯形成了,改变太少了,相当于没有改变;简而言之,美国律师的地方化政策非常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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