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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内部的“斗争”

  
  4、在限制生产活动的行动中,排除行业内外的各种竞争只是其中的一步,更进一步的行动是限制有牌照执业者之间的竞争,那就是限制提供法律服务的最低价格;虽然在后来演化出最高价格的制度,但是真正重要的是最低价格的出台,这对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即法律服务活动在整体上减少了——这是在二战之前的经济大萧条、大战之中出现的事情,即使在大战之后,这一最低价格也没有取消。当然,在20世纪60年代的消费者权利、民权运动的兴起,对这一法律“托拉斯”发起了进攻,结果收效甚微!

  
  除此之外,律师们还在广告与推销上下了很大功夫,即是否禁止对律师的广告与推销问题,这其实是老律师与新律师之间的争论问题,对于老律师而言,他们已经拥有非常丰富的人脉、知名度,无需广告与推销来提高自己或者说这种方式可以提升的空间有限,特别是对于大多只在本司法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而言犹如是!

  
  5、上述行为或者方法限制律师们的执业活动。在整体上,这些行为导致了法律服务数量减少了的现象。在一定时期内,律师人数一定,而法律服务的数量降低,必然加剧律师们之间的竞争,律师则又开始另一轮的重新瓜分市场,不过这一次的瓜分行为不再是通过地理上的限制进行,而是通过律师由全才或通才律师转变为专业律师,比如说转变为知识产权律师、刑事律师、公司业务律师等精深方向的律师。

  
  二、阅读该书的直接思考

  
  前述内容对该书第五章作了一个简单地介绍,大致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即已经成为律师职业一员的律师们的内部竞争问题。这主要通过市场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分割,不仅仅有法律行业与法律行业之外行业的分割,还有法律职业内部的分割;关于后者的分割也不仅仅包括了在地理上的限制,还包括了再专业化的限制。而且,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表述,即既有市场形成的分割,也有政府政策而形成的分割;但是,无论是那一种分割,都没有因为政策的改变,而导致市场形成的、政府的习惯已久固化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割局面。

  
  在笔者看来,这种方式的律师内部竞争,可以说提高了律师职业的尊严与品格。不仅仅表现在钱方面,因为最低价格限制,使得任何一次法律服务都属于一种高于一定标准的提高律师生活水平的实践,坚持越久,律师越能感到整个职业共同体的首先是生活水平上的尊严。不仅如此,还在于法律服务活动的再专业化:这种专业化,在笔者看来,首先就表现在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让客户感受到律师业整体上的高品格。其次,这种职业的再专业化,导致了律师内部的分化,即律师之间形成了严密的分工,特别是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工非常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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