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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癌毛巾•虚假新闻•容忍判决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唾液都来自赞赏,还是有另外的声音。有正式媒体发表的,又有不可能发表于正式媒体但不甘于“容忍”而发表在网络上的:象《<每周质量报告>应该道歉》、《谁来监督每周质量报告的“质量”》、《请央视“产品”先经得起“质量报告”》、《我怎么越看你越像“职业杀手”?》、《法律面前“三六九等”?》、《请问法官:什么样的容忍才是“不必要”的?》、《舆论监督权并不高于名誉权》、《莫把批评与过错混为一谈》等。还有在此案与他案比较的基础上衍生新的观点的,如《用宽容央视的气度宽容民众批评》等,还有对“占着说话不腰痛”,胡乱鼓吹判决的时评家而愤然的,如《时评作者们都怎么了》。

  
  我国的法院,除应将“宪法和法律至上”作为追求,应该最讲政治了,如果谁有兴趣,可以用“三个至上”“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念来衡量衡量!看看法院用的是哪一部法典,讲的是哪一个政治。有人曾用法律与政治的标准衡量了,读者诸公,若不嫌麻烦,可以参考一下的。有学者如魏永征先生的《侵害名誉权案向媒体“倾斜”的恶劣“标杆”》(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5819),学者如顾理平、邹举先生的《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需要理性平衡》(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136645/136648/8212943.html);有法官如朱正先生的叫《“容忍判决”应当缓行》(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14fd7e0100b0vp.html)和《一份东施效颦的判决?》(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14fd7e0100b043.html);有来自律师如杨卫华先生的《“容忍判决”的方向性错误》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624c2201009g5h.html,鄙人的就看《容忍判决公然践踏他人名誉权和公众知情权》(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4816)。

  
  毕竟媒体还是有媒体自身的“科学发展观”,法院一直认为央视报道真实从而判孟林茂败诉,结果媒体界一直将致癌毛巾报道作为假新闻样本逐渐揭示和宣扬。先是随着孟林茂的诉讼进程,大报大记者的诸君不敢做的事,小报也有的大记者做了,《精品导报》07年6月一篇文章《晋州 “毒”毛巾状告三媒体》(http://www.jpdb.net/view_news.asp?newsid=3522)率先揭示了部分真相,然后其他媒体陆续报道。就在海淀法院判决孟林茂败诉,孟上诉到北京一中院但二审还未开庭时, 2008年初,检察日报旗下诸多媒体将央视报道作为假新闻的典型,与纸箱包子、广州毒香蕉等一起编入《07年中国法治蓝皮书》。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副院长陈作平教授公开点评:“纸包子事件、海龙事件(即“海龙棉织厂致癌毛巾事件”)都是假新闻……。”不过媒体和专家如何说,法院毕竟是司法独立的法院,北京一中院仍然判决孟败诉了。无论央视、法院,更勿言小小草根的孟林茂,总也不会想到,08年5月6日,京华时报一篇文章《央视报道失实被判免予道歉 法院认定商家应容忍媒体及公众批评》,将法院和央视一起放到火盆上。法院还说央视报道真实,也不会判决“免予道歉”,你京华时报说“报道失实”、“免予道歉”是何道理?央视能不拿着法院判决找京华时报“说事”!自然,京华时报要自己先道歉了。5月7日京华时报又以标题有误,“涉及的案件审理,法院认为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内容基本客观真实,驳回了上诉人上诉”为由向央视公开道歉。不过,虽不再用那样的标题,一时间,转载和评论如潮。后来,也还有更不长记性的,前有法院判决,后有京华时报道歉,新闻业内又有权威媒体,竟然在08年记者节之际,将 “毒毛巾”报道作为假新闻再次予以定论。11月8日,中国新闻网发表了一篇综述《记者安全状况堪忧假记者致媒体公信力蒙羞》,其中提到:“今年以来,接连出现的“馒头国家标准”风波、湖南“平江虎”事件、河北“毒毛巾”报道、“孙中山是韩国人”,等等,最终都被证明是假新闻。”唉,真不给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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