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林茂不能不为自己申冤、正名。当初曾是借钱办厂,全家老少齐上阵,历经十几年经营使厂子达到一定规模的,全家生计也全靠这个厂子了。再说,他不能一家子永久背一个生产致癌毛巾的恶名和黑心商的骂名。当时没有其他媒体敢于揭示真相,为老孟喊冤,实在无奈,想到了告状。状子递了两个月,当地法院不敢立案,当地党委政府也不让老孟告状。老孟可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孟林茂不得不起诉到北京的法院。然而,老孟在北京海淀区法院败诉了;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又被驳回上诉。
法院的理由是:未检验出老孟毛巾含致癌物,并不证明老孟所有生产的毛巾不含致癌物;央视报道针对的是为毛巾染色的染料,不是针对老孟的海龙棉织厂;老孟的毛巾虽未检出致癌物,但毕竟PH值不合格,PH值不合格也是不合格――从这句话推断,法院也会认为宣扬感冒病人或脚气病人是爱滋病人没有问题,因为同样是病人嘛!――所以,央视报道老孟的海龙棉织厂在使用强致癌染料的染厂漂染,“主要内容真实,无污辱诽谤内容”,属于客观真实的报道!还有一条有人说是学了西方但笔者认为或者也可能是不自由自主的就学了西方的理由(其实是独创),就是: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 “孟林茂的海龙棉织厂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对于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见 判决原文影印件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26d3c50100awwo.html)
我是经常看法院的判决的,作为律师,并且认为法院判决包含律师的努力也不错!但看看海淀区法院和北京一中院这个案子的判决,我敢断定,该判决的说理水平和法治理念,真正代表着中国法院的水平!其他案件的判决真不算什么!并且对该判决,不敢再贪功。难怪著名新闻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都不吝笔墨来评价“现在再细读以***为审判长的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书,发现从法理到逻辑、文字,确实都是不可多得的。”(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0096.html)
中国出现这样的判决,使不少“时评家”从判决里看到了文明和进步,看到了在这样的判决保护下舆论监督的远大前景和无限光明的希望,以至于来不及分析甚至来不及见到判决的文字就纷纷著文赞赏,如《“央视被判免责”中的两个闪光点》、《央视免道歉应成监督标杆》、《毒毛巾案件判例应适用于所有新闻监督》、《容忍媒体苛刻批评实质是善待社会》、《宽容媒体的过失是文明进步的表现》、《宽容媒体的失误就是保护公众的“眼睛”》、《失实报道也要有“呼吸的空间”》、《宽容媒体“失误”为舆论监督护航》、《媒体“出错”被免责是为舆论监督壮行》……这些时评家看来认为,只要象央视这样做,社会肯定就文明了进步了,“公众眼睛”有法院这样的保护,就“目空一切”了,这对保障公众知情权是多么好的事啊!我敢断定,做了好事的法院都没有反映过来,就已被赞赏的唾液的飞沫给淹着了。央视的监督水平、法院的判决水平映照着这些时评家的水平,相映成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