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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权新论

  
  开放律师调查权的各种司法壁垒阻滞,不仅要求国家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废除既有的拒绝律师依法调阅有关单位与个人基本信息资料及其他有关文证资料之司法壁垒制度性障碍,而且要求有关单位与个人正确认识律师职业“三维一体”价值观,摈弃传统的“律师为坏人辩护”等等陈腐观念和“官本位”思想,自觉向律师开放其拥有和管理的涉案信息及其他有关事实与资料,以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整合单位与个人的信息查询机制,切实保障律师调查依法进行。

  
  当前,伴随着国家机关“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等惠民、便民工程的实施,许多国家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均通过定期公示、网络公示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其拥有和管理的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基本信息,诸如“居民身份证网上查询系统”、“工商登记网上查询系统”、“财政与编制网上查询系统”、“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网上查询系统”等等,所有这些信息公开举措的实施,将传统意义上的所谓“秘密”化了的信息公开化,从而大大提高了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极大地节约了办事成本,为建立法治型机关和构建和谐社会均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是,还有许多涉及有关单位与个人的相关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事项而无法也不可能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其中很大一部分又确属国家机关和律师办案实际需要并应当加以利用的范围。为了保障律师正当使用这些信息资料的渠道畅通,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使用安全,防止不法使用与泄密事件的发生,我们有必要整合有关单位与个人信息的查询机制,将律师查询、摘抄与复制有关信息资料的活动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并纳入本单位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信息资料机制予以统一管理,以确保律师调查活动依法进行。

  
  三、加强律师办案中的保密纪律教育,切实保障涉案信息使用安全。

  
  律师基于委托人的权益保障并为此向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案件事实、文证信息、档案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查询、调阅、摘抄与复制活动,从而知悉和掌握大量的涉案信息资料,其中不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事项。为了确保律师在办案中知悉并掌握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事项正当使用并防止被不当使用以至泄密事件发生,我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组织除了制订完备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违法执业惩戒规则外,历年一以贯之地实行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整顿,并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予以及时打击与惩戒。通过这几年的教育培训和执业纪律整肃,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业绩能得以全面提升,律师业的行风评议业绩也一直位列前茅,有目共睹。

  
  当然,为了切实保障律师在办案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不被泄露,保障涉案信息的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律师队伍中正在持续进行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尤其是涉案保密事项的教育整顿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其中的核心任务是要严格执行《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始终保持律师保守涉案秘密之警钟长鸣,长抓不懈。对于律师承办案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涉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被非法泄露的,应当从严惩戒;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有这些,不仅是维系律师职业道德和保持律师职业公信力之内在必然,更是维系律师职业“三维一体”价值观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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