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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遵守法律、同情弱者与道德规制

  
  但最后法院判决她防卫过当显然是错误的判决。该项判决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法律已经有明确的规定。第二,一个弱女子面对三个大男人,这个弱女子用一个小文具刀自卫不可能恰到好处地确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即使是一个男人面对三个男人的威胁也难以把握这个尺度。

  
  在梁丽案件与许霆案件上,所有支持他们的人都没有支持他们的行为,都会在道德层面上谴责他们。但人们一致的诉求是司法机构应当依法律的规定办案,人们甚至不奢望司法人员能够同情他们。

  
  在许霆案件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他的行为为犯罪,实际上判刑了,是执行法律偏严了。

  
  在梁丽案件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他的行为为犯罪,司法机构也以她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而不起诉是遵从了法律的规定,但存在问题:一、不恰当一羁押了九个多月。二、留下一个侵占罪的尾巴,而这个尾巴又是不能成立的。

  
  邓玉娇案件,法律明文规定她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判决却是她因防卫过当而犯罪,只是因全国人民反对而不予以刑事处罚。

  
  总之,对梁丽和许霆等人应当进行道德规制,这是全国人民一致的声音,包括支持他们的人也是这个观点,但不能没有法律依据而对她刑罚加身。

  
  六、确定侵占罪的“拒不返还”应当有法律依据

  
  我一再的观点是,不能想当然的依据梁丽没有主动把拾得的珠宝交出,或者民警到她家20多分钟后才交出这样的事实就界定她的侵占罪名成立。界定侵占罪,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或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何为拒不归还?刑法上没有直接的具体的规定。包括何兵教授也承认这一点。

  
  任何一个国家,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都是十分谨慎的,规定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国家理念是全体人民参与的共和国,它的基本含义就是人民共同决定重大事项。我们的国家把司法权委托给了司法机关,就是说,司法机关并不是自己有权怎样,而是全体人民委托他们怎样做。在目前的社会制度与法律框架下,人民只要求他们依法开展司法活动,要求司法活动不要越界。越界的司法就是违法的司法。

  
  因此,遇到许霆和梁丽这样的案件,一定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是否涉嫌侵占罪,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可以确认一个人是否“拒”不归还,是否以侵占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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