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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进行调研的报告

  
  (二) 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以他人名义为自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谁发生法律效力。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以他人名义为自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对他人有效,对自己无效。理由是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符合民法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合同对他人发生法律效力。以叶光与许凤兰土地承包合同为例,许凤兰让叶光在土地承包中以许凤兰、许凤翠名义承包,即使许凤兰表示种地赔钱,不种地了,没有表示放弃经营权。发包方明知叶光以许凤兰、许凤翠名义竞价土地承包经营,并允许叶光在合同书中签订许凤兰、许凤翠名称,不是叶光名称,符合表见代理行为。所以合同仍对许凤兰、许凤翠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以他人名义为自己签订合同,该合同无效。理由是:以他人名义为自己签订合同,首先是欺诈行为。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其次是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许凤兰、许凤翠让叶光以许凤兰、许凤翠名义与企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为自己不种地,规避不向企业交纳养老待业金这一目的,损害了国有企业利益。也是违法合同,因此该合同是无效合同。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无效合同,应当建议企业与实际承包人重新签订合同。

  
  (三)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既然国有土地承包权与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同,所以,在处理国有土地承包权纠纷时,不能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解决土地承包权纠纷。目前,在无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适用《合同法》,来解决国有土地承包权合同纠纷案件。理由是:一、国有土地承包权的取得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合同确定了实际承包权人的法律地位,取得了土地承包权。二、合同确定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审理国有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应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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