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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进行调研的报告

  
  (二)企业不依文件规定发包,默许实际承包人多包地,是引发土地承包权纠纷的客观原因。

  
  2001年,东方红林业局为把可耕种的土地发包给企业职工经营耕种, 下发了东林147号文件,文件规定每名职工可以承包80亩土地,经营期限三十年。每亩承包费35元。为鼓励职工承包,林业局做了大量宣传工作,并对承包土地的职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凡是土地承包经营者,视为在岗人员,每年不需向企业缴纳养老待业金(企业以承包权人上缴的部分土地承包费给缴纳养老行业金)。凡是不参加土地承包经营者视为下岗待业人员,每年要向企业缴纳个人养老待业金部分。但是,大多数林区职工不愿承包土地,思想不解放有顾虑,主观上认识不到位,客观上没有耕作经验,当时,粮食价格低,种地耕作成本高,种过地的人怕赔钱。没有种过地的人,不敢种地。因此在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土地承包落实不下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对有能力承包的人,默许顶名、挂名、冒名多包,出现了有的职工不承包,有的承包大户以顶名的办法多承包了1000亩土地。还有的职工不承包,为其不缴纳企业养老待业金,找人、托人给自己顶名、挂名承包。在承包合同书上名义是承包权人,实际没有承包,放弃了承包经营权,有实际承包人承包,其与企业无任何关系,企业也给予默认。所谓顶名承包,就是指承包人不以自己名义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而用不参加经营承包、规避企业养老待业金的人的名义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我们把这种不参加承包,规避向企业缴纳养老待业金的人称顶名人,承包人称实际承包权人。所谓挂名承包,是指承包人不以自己名义与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为多包地用其家庭成员中某一个人的名字与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家庭成员某个人为挂名人,承包人为实际承包权人。所谓冒名承包是指承包人不以自己名义与企业签订经营承包合同,为多包地用调离企业或脱离企业职工的名字与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企业不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发包,名知顶名承包、挂名承包、冒名承包人不参加承包,在合同书中确存在顶名承包人、挂名承包人、冒名承包人的名字,默许实际承包人多包,弄虚作假。顶名承包人、冒名承包人现在以合同书承包权人的身份要地,是土地承包权纠纷引发的客观原因。

  
  (三)合同承包人与实际承包权人无书面合同是引发承包权纠纷重要原因

  
  有的承包人为不种地,又规避向企业缴纳养老待业金,托、找有经营承包能力的人,在企业竞价承包时,给自己挂名、顶名承包。有的承包后转包。实际承包权人鉴于承包人的某种关系和同情,在竞价承包地时与顶名承包人、冒名承包人都有私下口头协议。如我们审理叶光与许凤兰、许凤翠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中,许凤兰、许凤翠是企业职工,许凤兰不愿承包土地,种地怕赔钱,放弃承包权,但又不情愿向企业缴纳养老行业金, 2001年10月,在企业竞价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许凤兰与其丈夫牟来文找到叶光说,种了二年地,都赔了,不能在种地了,以后也不种地了,你在承包时给许凤兰、许凤翠挂名,以许凤兰、许凤翠名义承包。她俩每年就可以不向企业交纳养老待业金就行了。许凤翠已经把家搬到哈尔滨市居住,不会回来种地了。许凤兰也表示以后绝不会种地。叶光对许凤兰、许凤翠的情况比较了解又住在一个林场,在承包时,以许凤兰、许凤翠名义与林业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叶光是实际承包权人,许凤兰、许凤翠只是顶名承包。土地承包竞价时,许凤兰、许凤翠没有参加竞价,叶光参加承包竞价,土地竞价费、承包费均是叶光缴纳的。叶光以许凤兰、许凤翠名义与企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许凤兰、许凤翠说不种地了,叶光与许凤兰及许凤兰丈夫牟来文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许凤兰向叶光要地种,双方引发纠纷,诉讼到法院。再如我们审理的代茂利与陈军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也是这种情况。1995年,代茂利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开垦了200亩荒地,2001年企业改制,竞价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代茂利对开垦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陈军为种地,为规避向企业交纳养老待业金,让代茂利给顶名承包,代茂利在土地竞价承包时,以陈军名义与企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代茂利是实际承包权人,陈军是顶名承包人。陈军只是口头约定不种地,无书面合同。2005年,陈军以合同书合法承包人身份要代茂利让地,双方引发土地承包权纠纷。无论是顶名、挂名、冒名承包,还是承包后转包,当事人之间都是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清,是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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