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审委会作出裁判能否贯彻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由于审委会的构成人员大多是具有行政职务,这些“等级”不同的同僚们聚集在一起对一起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每个成员是否可以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成为审委会运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若是院长提出了一个处理方案,其他的审委会成员是否可以真正凭着自己的心证提出其他反对意见。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审委会成员只是随声附和,没有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尽到自己的责任。毕竟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行政官员之间还是想保持一种和谐稳定的环境,即使其他的审委会成员对案件有不同的看法,但是顾忌到行政关系这一层面,他们宁愿选择沉默以对。由此看来,想在审委会的讨论过程中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现在看来,还不太可能。
(四) 易受舆论、关系影响
审委会只判不审再加上构成人员行政化,会带来很大的弊端。本身审委会的涉案范围是重大疑难案件,这些影响广泛的案件很容易引起舆论的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广大网民的言论,已经形成一双无形的手,紧紧扼住法官思想。而对于审委会,由于这些委员们身处行政要职,他们受到的影响和冲击一定会比普通法官来的猛烈,如何准确的定性,如何恰准的量刑,都受到无数视线的注视,是坚持司法独立,还是顺应民意,这道两难的选择题,审委会选择牺牲法律正义还是牺牲民意,笔者认为审委会大多情况下会顺应民意,而牺牲法律正义。毕竟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忽视人民的力量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尤其是行政官员深谙其中的缘由。除了舆论,再就是审委会成员极易受自身关系的影响,影响独立裁判。因为审委会制度没有具体明确的回避制度,因此,各种关系便会成为又一束缚审委会成员的枷锁。由于某些层面关系的存在,可能会强烈影响到最终的判决,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是什么人在决定他们命运,是违反程序正义的。
(五) 当事人辩论的权利受到限制
审委会是采用会议讨论的方式进行裁判,而且这种会议是秘密进行的。外界无从知晓其过程,虽然这有点类似于合议庭的讨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合议庭是进行的庭审过程,是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辩论后进行的非公开的讨论。而审委会没有经过审理而直接进入判决程序,没有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权利,没有给予他们为自己最终的命运作出辩护的机会,这样的判决颇遭非议。你有决定我命运的权利,我却没有开口说话的权利,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