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人权教育的意义与内涵
中国政府二○○八年二月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将“普法和法学教育”列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肯定了法学教育对法治建设的特殊意义,表明了法学教育是中国法治的有机构成要素。同样的道理,“人权教育”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构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表明了人权教育对权利保障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价值。中国法学教育与中国法治建设并行几十年,法学教育基本适应于法治建设的需要。与此不同的是,人权教育与近十几年的人权发展并不同步,是国家人权行动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不仅需要政治基础、宪政基础,还需要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基础。根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强人权教育,实现人权教育与法治理念教育和普法宣传教育两个结合,普及人权观念、培育人权意识、建设权利文化和促进人权社会化,对权利保障和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要求中小学教育要逐步增加法律和人权方面的教学内容;高级中学教育除了进行一般性的人权观念培育外,要系统开展有关中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教育和国际人权知识的教育;高等院校要面向本科生开设人权公共选修课,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人权法课程。从长远来看,这是人权教育和人权社会化的基础工程和基本渠道。就目前而言,人权教育应当以面向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为重点,或者说,在全社会加强人权教育,培育人权文化,人权教育的起点是中小学,重点是“教育干部”,增强公职人员的人权意识。面向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应当成为实施人权教育计划的重中之重,特别是针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特定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应当常态化、制度化。面向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应当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人权价值观念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涵。
根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面向社会大众的人权教育活动,逐步将人权教育与普法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并使其成为社会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面向社会公众普及人权知识,提高全民的人权意识,营造权利文化,使人权观念成为意识形态的主流观念,使人权观成为社会核心价值观。在面向社会大众的人权教育中,应当促进社会成员权利观念的适度调适,在进一步强调权利对于人的发展的价值、对于权力的界限作用和人权作为法治基本内涵的重要意义的同时,促使人们对权利内涵及其与法治关系的全面认识,认识责任、义务作为权利的另一面的重要性。任何一类法治都存在两端,法治的一端关系着权利,另外一端关联着义务与责任,内容包括了法律义务、公民责任。只有强化公民的家庭、社会和政治责任意识与义务观念,并将其与权利观念合为一体,才能形成正确的“全面权利观”,改造法治的文化思想土壤,维护法治的持续发展。[8]如果不能实践全面权利观,防止责任、义务观念过分缺失而权利无度泛化和权利要求过度泛滥,促使权利、公民责任、法律义务一体化,就会使偏颇的权利文化消蚀权利的本质和价值,从而丧失法治持续发展的可能性。
【作者简介】
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用了将近全文三分之一的篇幅共计7400多字概述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部分不到5500字,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权利保障部分约计4500字。
比如,扩大各类社会保险覆盖面,到2010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2.23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4亿,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2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4亿,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亿;再如,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净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初中三年保留率达到95%;还如,50%以上的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政府工作部门要有女性领导成员,提高女性在市(地)级以上国家机关中的厅局级、处级公务员中的比例,在省、市、县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不少于20%;又比如,在2009年和2010年把城镇居民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下;等等。
中国政府在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公约方面越来越积极的态度和相应行动,体现了对人权国际化的基本姿态。有人曾从西方国家的人权立场出发,批评中国政府签署但迟迟不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在对待国际人权文书上都有自己独立的立场,签署和批准需要适时而行。1977年美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至今没有批准该公约;28年前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至今也没有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签署12年仍未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在2007年12月已有118个国家签署,但美国没有签署。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年美国的人权记录》,载《人权》2008年第2期。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承诺在计划的期限内完成《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相关条约机构审议;完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期合并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完成《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期合并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完成《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期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继续进行立法和司法、行政改革,使国内法更好地与公约规定相衔接,为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努力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国内法律制度相衔接的有关工作;等等。
“雨露计划”于2006年11月由国务院扶贫办公室正式启动,计划在“十一五”期间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促成500万左右经过培训的青壮年贫困农民和30万左右贫困地区复员退伍士兵转移就业;“霞光计划”指民政部于2007年1月开始启动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计划在“十一五”时期,在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利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修建、改建一批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及散居五保对象的集中居住点,集中解决各地农村五保供养设施滞后的问题;“211工程”是中国政府在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985工程”是指教育部1998年5月开始启动的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知名大学的建设工程。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人权委员会开始起草国际人权公约。1950年人权委员会向第5届联合国大会提交国际人权公约草案,大会认为公约草案没有全面反映《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1952年第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由印度和黎巴嫩提出的起草两个公约分别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予以保障的倡议。人权委员会据此起草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A草案)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B草案)并于1954年提交第9届联合国大会审议。1966年12月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A公约和B公约。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立了比较完整的、受到世界各国基本公认的人权体系。
比如,《
工伤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规章,保证了劳动者在必要时能够享有必要的物质帮助;《
残疾人就业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对不同类型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给予特别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对城市贫困人口和农村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又无人赡养、抚养、扶养的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义务教育法》强化了国家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参见肖金明《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法治建设十大规律》,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