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对政治权利作出了中国式的表述。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部分比较系统地表述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确立了相对完整的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内涵的政治权利体系。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是通常的法律术语,而是一种政治表述。近几年来,保障人权、政治权利等术语已经逐步进入政治话语空间。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表述人民的民主权利,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以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的公民政治权利体系,其内涵反映了曲折复杂的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公民政治权利的发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确立的公民政治权利框架体系包容性很强,为公民政治权利的渐进性增长预留了足够的空间。
三是明确了社会特殊群体权利类型的地位。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单列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妇女权利保障、儿童权利保障、老人权利保障、残疾人权利保障,将上述权利归为社会特殊群体权利予以专门规定和保护,在一定意义上更加接近于人权的本质,反映了中国主流人权观的一个基本倾向,体现了中国政府在人权领域中强烈的现实感和对社会正义的正确理解。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部分表述的农民权益的保障、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似可表述为农民权利(益)、灾民权利(益)并列于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之后,纳入社会特殊群体权利体系予以规定和保障。这样的结构安排可能更合乎整个中国人权框架体系的逻辑。
四是在人权的所有领域体现务实人权的精神。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是一份抽象的人权宣言,它除了在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间设置界限并确立制度保障外,还针对另外两类权利明确了具体的权利标准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务实人权是中国权利保障和人权发展的基本特征,它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主要表现为“数字人权”和权利保障的切实措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与社会特殊群体权利保障两部分,一系列数字、比例构成具体的权利标尺,[2]并有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要求和财政等措施予以保障,使权利成为看得见摸得着、可望、可求并可及、可持续发展的东西。不仅上述两类权利,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政策和具体制度保障。为促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现实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设定若干务实性的保障制度和措施。比如,为保障信访权,开通绿色邮政、专线电话、网上信访、信访代理等多种渠道;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设立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坚持党政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等等。再比如,为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完善监所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监所执法执纪监督制度和权力制约机制;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进一步完善被羁押者的处遇制度;落实被羁押者约见驻监所检察官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和措施保障,充分反映了政府在人权领域的务实态度和各类权利保障的现实性。
(二)中国人权与人权国际化
在人权国际化方面,整个国际社会都在发生思维意义上的变化。在人权问题上,国际社会历来存有分歧,但也在不断取得共识。《世界人权宪章》通过18年之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姗姗迟来,世界各国对两个人权公约的签署和批准经过了更为漫长的过程。这实际上就是国际社会在人权问题上既分歧又共识的结果。自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以来,尤其是冷战结束后,人权成为国际社会一个更加喋喋不休的话题。美国、欧盟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常常将经济援助、世行贷款等与人权评价捆绑在一起,以至于引起西方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人权与主权关系上的对抗性观点。发展中国家更加强调主权的意义,反对美国、欧盟和国际组织以人权为理由压制国家主权,尤其反对将人权问题作为国际交往的附带条件。在人权国际化方面的观点和立场上,中国就处在发展中国家行列。随着发展中国家强硬的人权立场的缓解,国际社会的人权思维正在发生变化,人权观点也在相当程度上趋于接近。《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这种变化。毫无疑问,这种变化的程度取决于两个关结点,一是国家主权,这是促进人权国际化特别是人权对话与合作的前提,逐步淡化国际社会中人权领域的斗争思维和对抗姿态;二是国家情势,强调人权的意义应当建立在由历史、文化和社会因素组构的国家情势基础上,突出人权的国家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