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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每个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干涉其他共有人行使所有权,同时共有人也必须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外部关系上,连带责任的承担是一个重要特征,较之按份共有,其共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密切。

  
  (三)共同共有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共同共有的效力可以归纳为:

  
  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表现为共有人对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此种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②基于共同共有的特性,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需受调整该共同关系的法律的限制,即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法律调整共同关系(例如婚姻关系)时关于共有性质的规定;③各共同共有人平等地承担因共有物产生的费用;④除特别约定外,共有物的转让、抛弃、事实上的处分、变更其使用、管理、收益方法,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⑤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或转让共有权;⑥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2]

  
  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主要表现为共有人对外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①因共有物产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43]②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是,如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主要是动产),应当确认第三人取得共有权,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44]

  
  四、共有物的分割

  
  (一)共有物分割的原则

  
  共有物的分割,是在共有关系终止时,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依法律规定清理共有财产关系的行为。[45]共有物分割是应当遵循的指导性根本规则,即为共有物分割的原则。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46]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共有物分割一般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体说来,包括下列几项分割原则。

  
  1.遵守法律的原则

  
  就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来说,《民法通则》对共有的规定原则性强,基本上只是定义性规定。《物权法》对共有的规定较为详细,也对共有物的分割作出了专门原则性规定。但由于共有关系在民事生活中分布的领域较为广泛,因此,在对共有物进行分割时,除了遵守民法通则物权法所确立的一般原则和精神之外,还要遵守相关法律对共有物分割的具体要求。例如,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遵守继承法的有关部门规定;在分割合伙共有财产时,应当遵守合伙法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分割剩余财产时,应当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等等。

  
  2.遵守约定的原则

  
  共有人对相互间的共有关系有约定的,尤其是共有分割的条件、方式、方法等有约定的,分割共有财产时应遵守其约定,这是在共有财产分割理论中的分割自由主义之体现。按份共有人对其共有关系通常都有份额约定,在分割共有物时遵守这些约定非常重要。不仅亲自参加约定的共有人应遵守其约定,后来加入的没有亲自参加约定的共有人也应遵守其他共有人原先的约定。[47]应注意者,当在共有关系分割中既有约定可遵守又有法定可遵守时,一般处理的原则是约定优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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