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在价值取向方面,红灯理论家基本上是个人主义者,对公共事物抱有敌意;绿灯理论家大都同情社会主义,希望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与红灯理论严格区分法律与政治的作法截然不同,“功能主义风格不是把法律当作一种与政制完全不同的东西,而是将其视为一种作为政制机器的一部分的工具”。[42]红灯理论把行政看作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坏的东西,绿灯理论则把行政看作是公共服务,[43]是为社会谋福利。
两种模式体现着效率与公平、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以及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矛盾。红灯理论把绿灯模式视为专制主义,根本原因是以民法思维理解行政法,这也是所有偏见产生的根源:以某种与对象不符的理论假设来描述对象。
虽然绿灯理论更能反映行政法的独特性,但红灯理论扎根于最普遍的法治主义原则,因此未来的行政法学,必将是综合红绿灯两种模式的黄灯理论。
【作者简介】
毛玮,所在单位为中山大学法学院。
【注释】
See Richard B. Stewart, The Reformation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 (1975) 88 Harvard Law Review, p.1675.
Richard B. Stewart, The Reformation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 (1975) 88 Harvard Law Review, p.1717-1720.
参见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Richard B. Stewart, The Reformation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 (1975) 88 Harvard Law Review, P.1677.
威廉·韦德:《行政法》,陈端洪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参见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5页。雷宾南的原译使用的是文言文,不太符合今天的语言习惯,表达也很晦涩,引用时将原译本的文言作了适当的修改。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1-44页。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9页。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3-55页。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51页。
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5页。
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ules and Order(I),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2, p.107.
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ules and Order(I),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2, p.110.
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0页。
威廉·韦德:《行政法》,陈端洪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威廉·韦德:《行政法》,陈端洪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27页。
威廉·韦德:《行政法》,陈端洪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45页。
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08页。
参见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58-64页。
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43页。
Richard B. Stewart, The Reformation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 (1975) 88 Harvard Law Review, p.1694-1695.
Richard B. Stewart, The Reformation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 (1975) 88 Harvard Law Review, p.1698.
Skidmore v. Swift & Co., 323 U.S. 140 (1944).
Stephen G. Breyer, Richard B. Stewart, Cass R. Sunstein, Matthew L. Spitzer, Administrative Law and Regulatory Policy, Aspen Publishers, Inc. fifth ed. 2002 p.290.
杨伟东:《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
See Robert A. Anthony, Three Settings in Which Non legislative Rules Should not Bind,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Vol. 53, No. 4, Fall 2001, p.1315.
这里是指法律层面的“合理”,属于合法律性的特殊类型,与政策意义上的合理不同。
就是国内行政法学者所说的“行政法院”,在法国它们属于行政机关。
William F. Funk, Richard H. Seamon, Administrative Law, Aspen Publishers, Inc. 2001, p.253.
Richard B. Stewart, The Reformation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 (1975) 88 Harvard Law Review, p.1688.
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47页。
参见朱苏力:《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谱系及不足》,北大法律信息网。
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Richard B. Stewart, The Reformation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 (1975) 88 Harvard Law Review, p.1683.
参见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45页;另参见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9页。
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45页;另参见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7-192页。
霍姆斯的原话不是说行政官员,而是预测法官将要做什么。参见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
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07页。
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39页。原译文不符合业内习惯,并且有语法错误,引用时稍作文字修改。
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8页。
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54-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