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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

  
  3.相邻危险预防与排除关系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43]据此,相邻人在自己所有或土地上建筑施工、铺设管线、安装设备等,应当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不得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如邻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或施工中架设管线、挖沟等危及一方人身财产安全时,相邻一方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消除危险,造成损害的,则得向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请求支付赔偿金。

  
  具体说来,相邻危险预防与排除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不动产安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掘土地或者开挖地基、建造建筑物时,要注意避免使相邻土地的地基发生动摇或动摇之危险,致使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受到损害。[44]其二,在与相邻不动产的疆界线附近处铺设管线(如水管)时,要防止土沙崩溃、水或污水渗漏到相邻不动产。[45]其三,不动产权利人在安装设备时,要注意预防对相邻不动产的危险侵害,并有义务排除此类危险。

  
  (四)相邻越界关系

  
  相邻越界关系主要是越界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越界根枝的相邻关系和越界果实的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此均未作规定,国外民法大都设有明文。但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所以在理论上,也多有述及。

  
  1.越界建筑相邻关系

  
  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建筑物越界是相邻越界关系的一个体现。[46]越界建筑的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是:相邻一方在自己地界一侧修建建筑物时,应与地界线保持一定距离,不得越界侵占相邻他方的土地。相邻一方在自己土地上建造房屋越界的,被越界的土地权利人有权请求越界建筑人拆除越界部分建筑;如果越界建筑人出于善意,且被越界的土地使用人知其越界而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的,被越界的土地权利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予以忍让,越界建筑人应予被越界的土地权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有损害,则应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2.越界根枝相邻关系

  
  根深叶茂,节外生枝,是竹木自然生长过程中的常见现象,越界竹木相邻关系随之发生。越界根枝的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是:相邻一方在自己地界一侧培植竹木时,应与地界线保持一定距离,以防竹木根枝越界侵占相邻他方的土地。如果相邻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越界,相邻人有权请求他方割除越界的竹木根枝。如果经过请求仍不予割除的,相邻人可自行割除。[47]

  
  3.越界果实相邻关系

  
  “红杏出墙,事所恒有,果实自落,实属平常”,[48]越界果实的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是:对于果实自落于邻地的,各国的基本立场是果实归属于邻地所有人所有。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概述

  
  1.相邻关系处理原则的概念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的概念,在民法或物权法著述中鲜有提及。我们认为,所谓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是指在相邻关系实际发生过程中或者相邻纠纷产生后的处理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49]这就是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在物权法上立法体现。

  
  立法在确立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时,必须认清相邻关系处理原则的自身特点和内在要求。首先,在原则的性质方面,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必须具有鲜明的生活性。相邻关系主要发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处理这类关系的基本准则也必须尊重生活规律和社会一般人的普遍生活道德伦理要求。其次,在原则的地位方面,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不同于相邻关系的具体规则,它在性质上属于基本行为准则,是相邻关系具体规则的凝结和升华,对各种具体规则起着统率和补充作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下来的相邻关系类型,由于缺乏具体的行为规则,此时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可以发挥补充指导功能。再次,在原则的适用方面,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不仅适用于相邻关系当事人对实际发生的相邻关系的守法实践,而且还适用于发生相邻纠纷时有关部门处理纠纷的执法与司法实践,尤其对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规定的新型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提供审判指导。

  
  2.相邻关系处理原则的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必然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应当按照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妥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50]相邻关系是《物权法》规定的群体关系之一,[51]它不仅是一种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是一种体现民法社会性的社会关系。科学设置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对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厘清相邻关系当事人之权利义务以及预防群体矛盾和群体事件,都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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