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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国尚无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也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专项立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还尚未将隐私权纳入消费者权益。在2004年公布并向社会征集意见的《中人民共和电子商务法》(示范法)也仅仅提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就个人数据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无论是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是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对包括个人在内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需要考虑信息自由的要求,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在这两者之间保持科学、合理的平衡。对哪一方的偏废都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也就不能根本保障。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网络通信权的保护

  
  美国从1995年起,关于广告邮件、垃圾邮件的发送与拒收、言论自由、隐私权保护与侵权案件的争议就不断,并发生了多起案件。许多法官认为,乱寄广告信的行为并不在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范围之内,属于侵权行为,并颁布永久禁令。但同时也附带了条件:即必须让想受到电子广告信的消费者依然有权收到广告信。因为,站在消费者的立场来看,这些电子邮件虽然消费上网的时间与费用,但是,如果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接受想要的广告邮件类别,并可以防堵不想收到的广告邮件的骚扰,就应该将这样的选择权交给使用者。不能单纯考虑网络系统提供商的利益,而剥夺使用者的利益。

  
  我国目前尚无直接规范商业电子邮件的法律,只是出台了一些地方规章。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5月颁布的《关于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知》中有这样的规定;因特网使用者在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2)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3)不得利益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4)利益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有些法律、法规也可简介适用。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某些规定也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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