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度规划基金项目“知识产权的资本化研究”的研究成果。
虽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一样都是自然产生的,登记不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得的必要前提,但是我国《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7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为确保该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性,防范公司接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投资可能出现的风险,笔者认为计算机软件出资人应当依法办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向对方出示登记证明文件。
参见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国外
专利法介绍》第1册,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12页。
同前注,昊汉东等书,第39页。
赵旭东:《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50条。
企业接受商标投资一般不会涉及此类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注册商标虽然也有有效期,但法律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可以依法续展,从而保持该商标权一直有效;另一方面,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明显不同,就是该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往往其所承载的信誉越多,因而其价值越大,其他知识产权的价值一般是随着对其的使用以及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贬值。
“现物出资”是日本商法上的范畴,指金钱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出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参见(日)志村治美:《现物出资研究》,于敏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赵旭东主编:《境外
公司法专题概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17页。
“实物出资或实物接受”系德国、法国法上的范畴,指用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出资。如德国《有限
公司法》第
5条、《股份
公司法》第
27条、法国商事
公司法第
75条、第
80条均有此表述。参见刘宗胜、张永志:《
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177页;毛亚敏:《
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日)志村治美:《实物出资研究》,李凌燕译,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3页。
李黎明:《中日企业法律制度比较》,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
徐燕:《
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8页。
王保树、崔勤之:《中国
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80页。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39、
340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8条。
志村治美:《现物出资研究》,于敏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页。
参见冯果:《股东现物出资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可,不能也不必苛求某一特定投资人在用知识产权出资的同时再用一定比例的其他财产出资。
参见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1日发布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
2条。
参见唐芸英:《浅谈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权投资问题》,《中国专利报》1998年2月18日第3版。
参见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页。
同上注,第157页。
史际春:《香港知识产权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3页。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法84号)第11条规定,技术合同内容有下列情形的,属于《
合同法》第
329条所称“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地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地转让给对方、无偿地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2)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来源吸收技术;(3)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技术接受方并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者产品等和接收技术接受方并不需要的人才等;(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者设备等。(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
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同前注,郑成思书,第148页。
虽然上文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述及现行法律不允许以商标或专利“部分转让”的方式向公司出资是不适宜的,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未作修改之前,实务中仍应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即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专利的转让只能整体转让。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
Simon goulding,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6,p.138.
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的《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
9条。
高新技术成果,指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为企业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技术成果的出资人对该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企业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并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参见《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问题的规定》(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科发政字326号)。
在我国,国家科学技术部是科技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核定技术秘密的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