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管义务
因保管不善导致遗失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权法》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1]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
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之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12]
3.报告及交付义务
不知所有人、遗失人或有权受领人或所有人、遗失人、有权受领人不明时,拾得人应当将拾得遗失物的情况报告有关机关,并将该遗失物交由相应机关保存。对此,我国《
物权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之规定来看,其实已经确立了交付和报告义务。此外,《
物权法》规定了有关部门的通知领取和公告义务,即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13]
4.返还义务
拾得人在一定期限内,如有遗失人认领的,则拾得人负返还遗失物的义务,我国《
民法通则》和《
物权法》都规定了返还义务,但对返还期限没有规定。关于此,各国法律规定长短不一。[14]我们认为,为了明确返还期限,我国未来民事立法也必须完善返还期限之规定。当然,如果拒不返还,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5]
(二)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
即拾得人因遗失物支出的费用,有权请求遗失物受领人偿还。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16]《
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17]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18]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