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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
物权法原理》之第二编“所有权”之第六章(全书第十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法”之第二节“善意取得”。原著可参阅石春玲主编:《
物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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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注释】 善意取得和即时取得称谓不同,但都是表达所有权取得制度之一种方式。在笔者看来,善意取得主要着眼点在于取得人对占有的善意信赖,法律对这种善意持保护态度;即时取得主要着眼点在于时效制度,即善意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的时效之短暂。在法学上有许多概念之产生都是从不用角度加以观察之结果,而其内涵则未必有实质性差异。
在罗马法时代,有“物在呼唤主人”、“发现己物即可追回”等法谚,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赋予所有权完整而充分的追及力,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几乎在所有场合都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当然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按照民法学界通说,善意取得制度发端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规则。但善意取得制度与“以手护手”规则仍然存在根本的区别,详见温世扬、廖焕国:《
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95页。
我国《
物权法》在善意取得制度上实现了立法突破,不仅动产所有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参见《
物权法》第
106条。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湾海宇文化事业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04页。
例如,甲借给乙一幅古画供乙观赏,乙于此后不久和丙讲自己有一幅古画欲出售,并将该画作为自己所有的财产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向乙付了款,拿走了画。后来,甲发现此事,要求丙返还古画,在该案例中,如果以保护静态安全的立场,维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允许甲向丙主张返还财产的权利,则必然使丙基于善意实施正常交易而取得的对价丧失,动态安全难以保护,反之若确认丙基于善意取得对古画的所有权,则必然使原所有人不能追及权丧失对该画的所有权限,静态安全遭到破坏,从而形成了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冲突,对于这两种权利及相应的价值取向的冲突如何协调,各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参见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21-322页。
温世扬、廖焕国:《
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我国有学者认为,现实生活需要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参见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9—402页。
如果有价证券是记名有价证券,因其所记载的权利属于特定的人,不能依单纯交付而转让,只能通过背书或者过户的方式才能转让,故有学者认为其不适用善意取得。
参见钱明星:《
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8页。但也有学者指出:“否认盗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是不可取的”,参见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页。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107条。但在该法颁布之前的《
物权法草案》却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之所以不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因为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在追赃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
物权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页。
无处分权人实际占有动产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基于原所有人或权利人的意志占有动产例如基于租赁、保管、借用等关系占有所有人的动产;另一种情况是并非基于原所有人或真正权利人的意志而占有动产,例盗窃他人物品,拾得他人遗失物等。依一般原理,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动产时,如果处分无权人是基于前一种占有情形而转让财产时,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无处分权人是基于后一种占有情形而转让财产时,受让人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盗窃物、遗失物等,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参见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页。
需要指出,通说认为,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而取得的占有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然而,对于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的占有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则有较大分歧,有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参见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1—372页。我国大陆学者绝大多数采肯定说。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页;梁慧星主编:《中国
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94页。
参见《
物权法》第
106条第1款。
曼弗雷德?沃尔夫:《
物权法》,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9页。另外,《法国民法典》第2268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占有均推定为善意,主张恶意者,应负举证责任”。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106条第1款。
例如,甲将一幅古画寄存在乙处,乙死亡,乙的继承人丙虽善意占有该画,但他也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甲有权请求丙返还占有。
参见陈华彬:《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9页。
我国《
物权法》第
106条第1款也规定“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温世扬、廖焕国:《
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09页。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106条第2款。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