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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的律师业务

  
  审查起诉阶段,又叫检察院阶段,相对于侦查(公安局)阶段和审判(法院)阶段的称谓,《律师法》为了配套刑诉法的实施和规范律师在刑事代理、刑事辩护工作而制定的一种具有倾向性的分类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转交的提请审查起诉材料有指定公诉人,然后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将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罪行较为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不予起诉。因此,审查起诉是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职能的第一步,也是一项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充分体现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功能,可以说是对前一阶段的侦查活动实行的一项审查把关工作。因此,审查起诉工作不仅保证了人民检察院能正确提起公诉并行使公诉权利,还有一个作用就是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保证打击各种危害国家、社会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

  
  根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呢?根据以上两部法律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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