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发〔200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六条之弊端与建议
范正武
【摘要】法发[20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
六条已在全国法院再审立案中适用了七年,在其适用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弊端,一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二是不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施监督,且浪费了司法资源,三是剥夺了申请再审或申诉当事人的选择权,给其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废除该条司法解释,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关键词】再审;申诉;立案;诉讼法;司法解释
【全文】
前言
近年来,群众上访事件频繁发生,给社会稳定增添了诸多不和谐的音符。一般来说,人民群众化解生活中矛盾及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二是起诉、上诉及申诉,三是逐级信访。笔者认为,友好协商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也是一般群众解决问题的首选方式;起诉、上诉及申诉一般是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所寻求的司法救助;逐级信访则很可能是对司法判决结果不满的无奈之举。因而,化解矛盾和纠纷应主要依靠正常司法审判程序,加大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力度必须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尽可能避免大规模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