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和谐社会与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那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法律意识形态究竟该如何发挥作用呢?按照意识形态的一般理论,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进行着所谓主体建构的工作。作为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揭露,马克思就曾明确认为,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在阶级社会主要承担一种教化作用,即统治阶级通过意识形态的灌输和教育来对人进行非人化的训练,使人成为甘愿统治的奴隶,从而为实现他们的利益服务,“资产者惟恐失去的那种教育,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把人训练成机器”。[8]正是在马克思这个思想的基础上,阿尔都塞系统提出了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的关系理论,即,阿尔都塞深刻察觉到了在具体的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中,处于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需要,统治阶级通过多种或强制或温和的方式,以自己的信念、态度去召唤、培训劳动者,使后者不只从事于社会化大生产,而且培养起一种臣服于生产秩序和社会观念的心理素质,这意味着人类主体是通过个体自身之外的东西——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地被建设起来。[9]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阿尔都塞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理论是对风靡一时的人道主义和存在主义所进行的一种批判,但阿尔都塞比较有效地分析了意识形态功能的具体实现路径——因为阿尔都塞的贡献,在阿尔都塞之后,意识形态理论的主体建构理论得到了广泛重视,特别是社会主义实践中,运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去塑造社会主义公民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都被视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者都特别强调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功能。特别是列宁,其明确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从外部灌输到阶级队伍中去,“我们应当积极从政治上教育工人阶级,发展工人阶级的政治意识”。[10]
正因为上述原因,我们有理由期待法律意识形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同样发挥一种主体建构作用,然而,从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来看,似乎有这样一种倾向:强调制度的约束,忽略通过观念的主体建构;立法热情高涨,而对公民法律思想观念的改造却似乎拿不出有效的办法,究其原因主要则有二点:
1、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片面理解,简单的将观念作为物质生活条件的被动反映。虽然我们有理由认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一个巨大成就就是使我们重新认识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使我们“从月球回到地球”,理解到物质生活条件对于观念之基础意义。然而这种认识很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承认观念的相对性,不承认观念具有塑造个人,进而改造现实之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