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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下)

  

  总的来说,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进行持续的、有深度的解读,要求民法学无论在关注的问题,还是在研究的方法上,都具有更多的政策导向意识,更多地关注民法中的政策性的问题,拓展自己的研究问题的视野,不把自己局限在技术主义的研究范式中进行形式主义的逻辑推理(这种推理的说服力其实是非常弱的! ),而是更多地进行实质性的论证。


  

  五、结论


  

  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以及与其相联系的纯粹私法性定位的民法模式,对市场机制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民法,都试图进行一种“中立化”的处理。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把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发挥作用,描述为一个自发的、脱离于人为的构造和调控的过程。因此市场被认为超越于、独立于具体的政治决策。纯粹私法性定位的民法模式,试图在法律体系中,通过公法私法的划分,为自己保留一种非公共性、非政治性的色彩,这是在法律领域中进行的“中立化”的企图。这些理论建构没有注意到,自由放任主义的市场模式的出现,恰恰是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和相互之间的竞争,在重商主义的政策导向下,产生出来的经济体制。因此,市场就其自身而言,具有不可避免的政治性的内涵。否认市场具有政治性,这本身也是一种带有明确的政治导向的理论话语策略。同样的,纯粹私法性定位的民法模式,也是一种带有明确政策导向的特殊的民法模式。


  

  揭示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的联系,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就是要强调,在民法的研究和制度构造中,不能忽视政策导向的因素,民法学研究必须具有强烈的政策意识。而这种政策意识,最重要的方面就表现为,对作为中国目前的基本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具有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进行全面的、有深度的,持续的解读。这种解读,其实也可以看作是中国民法学界以积极的姿态去参与塑造和形成当今中国的基本政治决策。


【作者简介】
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参见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肖君、黄承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在这一著作中,鲍曼深入阐述了一种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的市场模式的基本内涵。
参见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徐国栋:《市民法典与权力控制》,《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
民法学界的这种态度,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围绕征收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等问题发生的讨论中,表现得相当明显。虽然在特定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种正确的理论策略,但在根本上,这与民法学界一直以来缺乏政策意识不无关系。
例如,对主张契约自由的契约法理论从意识形态角度进行的分析,可参见戴维·凯瑞斯编辑:《法律中的政治》,信春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2页以下。
参见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88页以下。
“解法典”(decodification)是意大利学者民法学家那塔利诺·伊尔蒂(Natalino Irti)教授在其著名论文《解法典的时代》(L’etàdella decodificazione)一文中提出来的。该论文的汉语译本,参见那塔利诺·伊尔蒂:《解法典的时代》,薛军译,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四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以下。
Cfr. G. Alpa,Trattato didiritto civile. I, Storia, Fonti, interpretazione,Milano, 2000, 191ss.
参见G. Solar,iFilosofia deldiritto privato. II. Storicismo e diritto privato,Torino, 1971.
参见F. W ieacker,Diritto privato e societàindustriale,tra. itdiG. Liberat,i Napol,i 1983, 73ss.
参见G. Solar,iSocialismo e diritto privato,edizione postuma a cura diP. Ungar,i Milano, 1980.
关于女性主义法学对纯粹私法性定位的民法模式,以及对公法/私法二元划分的批评,参见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67-469页。
参见E. Picker,L’antidiscriminazione come programma per ildiritto privato,inRivista critica didiritto privato,2003, 687ss.
参见K. Larenz,Storia delmetodo nella scienza giuridica,tra. it. di S. Ventura, Milano, 1966.
关于法律推理的性质的论述,参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以下。在大陆法系的法典法的框架之下,更多关注政策导向的是利益法学之后的“评价法学”,其代表人是拉伦茨。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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