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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下)

  

  当然,在这里需要澄清的是,主张民法研究中更多的具有“政策”意识,并不意味着民法学研究要成为政治话语的传声筒,完全跟随意识形态的流行话语,“泛政治化”。这里所强调的是,民法学研究必须摆脱一种“政策无涉”的技术主义的氛围,而具有更加明确的政策导向意识。只有这样,民法学研究才真正接上了其发展的“源头活水”,而不至沉湎于抽象概念的世界中,忘记了现实的生活世界。至于具体政策的形成和解读,民法学者完全可以基于自己的专业视角,就基本政策的妥当性、可行性,发表自己的见解。


  

  在民法中注入更多的政策导向的视角,一方面可以拓展民法学关注和研究的问题的范围,确保民法研究者视野的开放性。就此而言,民法学界似乎可以认真反思,民法究竟如何在理念和制度上去参与建构一个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市场体制。[11]对此前文已经提到,社会主义的内涵也处于发展和完善之中,民法学应该从法学的角度积极参与到这一探索的进程之中。例如,建构一种关注社会正义,更多地体现对特定社会关系情景之下处于结构性的弱势地位的群体——例如,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消费者与企业的合同关系中的消费者,家庭关系中的儿童,夫妻关系中的女性等等[12]——的保护的民法体系。再例如,考虑到中国社会传统价值观以及中国资源的禀赋状态,而发展一种更多的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协作的社会生活关系模式的民法框架,等等。另外,面对诸如环境污染,社会歧视等问题,民法学者也要去考虑,民法能够从自己的角度对有关问题的解决发挥什么作用。[13]现代社会的任何重大问题都错综复杂,决不是任何单一的手段能够解决。在这种前提下,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研究和应对,越发重要。


  

  在民法中注入更多的政策导向的视角,对民法学研究而言,还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民法学研究中的规范分析方法,在很长时期内是民法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14]但是,规范分析,以法律概念逻辑体系的完备、整全为前提,它并不能非常好地处理社会现实对民法提出的新问题。在一个社会加速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治理的整体结构发生重大转变的时代,规范分析方法的局限性就更加突出。为了使得民法对社会问题的处理具有更多的实质的妥当性,而不是简单的“有规范依据”,仅仅依靠纯粹的“形式性”推理是完全不够的,必须要更多地借助于“实质推理”。[15]所谓的实质性推理,其实就是更多地关注某个处理方法的个案妥当性、社会系统后果的可欲求性以及与政治决策、主流意识形态、道德价值观立场的协调性,等等多方面因素的“决策”过程和“论证”过程。民法学研究从形式推理向实质推理的发展,会促进民法学研究对有关社会问题的分析和研究的深入、透彻,从而增加它在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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