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下)

  

  在这个意义上,我反对民法领域的任何形式的“危机论”。民法永远是处理社会现实问题的工具,其本身并没有内在的价值。因此,当某种民法制度不能解决现实问题,那么唯一需要考虑的是,这个工具出了什么问题,应该如何改进,而不能说,这个工具出了“危机”。只有我们把工具本身当作是某种需要去维护的目的的时候,才会有所谓的“危机”。对此,发生在欧洲大陆民法学领域的关于“解法典”的讨论,可以作为一个例证。20世纪后半期以来,欧洲大陆的民事立法和理论,越来越多地突破先前的纯粹的私法性定位,日益“实质化”。[6]在民法领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特别法”,其主题涉及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城市不动产租赁等等。这些法律之所以被认为是“特别”法,就是因为它们被认为是对民法典中的形式性、抽象性的一般规则的背离。但问题是,这些“特别法”日益侵蚀民法典的实践价值,以至民法典被掏空。对这种现象,有学者归纳为“解法典”(decodification)的趋势,是民法典的“危机”。[7]但这里所谓的危机,其实是私法性定位的民法典模式本身的危机;被解构的也只是纯粹私法性定位的民法典模式。如果我们抛弃那种对民法典的本质主义的认识,不认为民法典就“应该”是私法性定位的,坚持形式主义、民事主体抽象平等的民法典才是真正的民法典,那么就很难说,民法典存在什么危机。事实上,欧洲在二战以后不断发生“法典重编”(recodification)运动,在民法典重编中,由于放弃了先前的纯粹私法性定位的民法典模式,那些先前被叫做“特别法”的民法规范,显得一点也不“特别”,它们不再被看作是民法中的“异类”,而是被看作民法体系的有机内容,被整合到重编之后的民法典中。[8]


  

  第三,超越民法理论研究中的技术主义倾向,更多地关注政治、经济层面的政策导向在民法领域的贯彻和落实。在技术主义主导之下的民法研究中,难以见到利益衡量,价值判断,政策考虑等方面的考虑,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借助于抽象的概念,以近乎逻辑演算的方法,来给出答案。民法研究的这种技术主义倾向,以及强调民法规范的抽象性、形式性,在很大程度上与纯粹私法性定位的民法模式,强调民法的意识形态、价值观立场的中立性有关。因为一旦进行利益衡量,做出价值判断,考虑政策导向等因素,民法的纯粹性、非政治性将不复存在。[9]


  

  但这种技术主义的倾向,实际上是以中立化的外观——对此前文已经分析过——体现了特定的价值判断和政策考虑。那些看似抽象的民法概念和范畴,比如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主观权利等,其实并不是完全中性的概念,都蕴涵了一定的价值判断。[10]在另外一方面,在社会生活变化不居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一种技术主义的态度,也会导致民法研究与社会现实的脱节,或者至少是舍本逐末。如果抛弃作为一种话语策略的民法的非政治性,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中立的定位,实事求是地将民法还原为法律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那么它与作为该法律体制之基础的政治决策和基本的价值观立场之间的联系,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否认的。拒绝在民法研究中关注政治、经济层面的政策导向的贯彻和落实,在法律体制的层面上难免导致民法与法律体系的整体之间出现脱节,价值立场不协调,体系违反;在另外一个方面也违反了法律尊重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