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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下)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之解读


  

  上文已经提到,中国民事立法和理论在最近30年来的发展,与民法学界对经济体制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的准确解读存在密切联系。在这30年中,民法学界通过强调民法与商品交换、市场机制的联系,为民法的发展寻找到一个坚实的基础。1992年以后的一段时间中,中国民法学界运用源自欧洲19世纪后期到二战之前占据主导地位的私法性定位的民法理论框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理论建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以及相应的公私二元的法律架构;小政府,大社会,以及强调私人自治;[2]私人所有权的清晰划界以及严密保护,能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基本价值取向上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等。不可否认,这些理论架构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的适当解读。但如果因此而把这些制度和理念,做一种“本质主义”、教条主义的理解,而加以绝对化,固定化,认为这就是民法的“本来面貌”,那么也会导致民法理论的僵化。事实上,自跨入21世纪以来,除了围绕民法典的编纂发生了一些基本理论层面的讨论,民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缺乏发展。而这恰恰是中国在各方面都发生巨大变化,社会生活对法律(包括民法)提出许多新的课题和要求的时代。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民法学界的深思!


  

  在我看来,基于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的纯粹私法性定位的民法模式,限制了中国民法学界的研究视野和政策承担意识,因此已经在局限着中国民法的进一步发展。[3]为了保证民法作为所谓的私法的纯粹性,民法学界已经习惯于通过排除的方法,以“这不属于民法应该考虑的问题”,来回避对许多民法学者本来应该面对的问题进行思考。殊不知这最终将导致民法学对现实问题完全的“失语”。为此,有必要倡导以一种非本质主义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民法,更多地把它看作是一种在特定的政策指导下,为了处理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提出的种种问题而发展出来的法律规则体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的解读,对民法学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价值和意义。如果说法律规则本身不过是社会治理的手段和工具的话,那么对民法究竟要实现什么社会政策目标的反思和追问,应该是民法发展的源头活水。


  

  在下文中,我将结合前面的论述,就民法在摆脱了纯粹私法性定位的模式之后,可能具有的理论拓展,做出简要的分析。


  

  第一,重新审视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的分析框架,以及相应的关于民法的私法性定位。反思公法/私法二元划分的理论框架,并非全盘否认这种划分所具有的实践性价值,而是要反思建立在这种划分基础之上的,割裂法律体系整体性,主张私法具有与其他法律完全不同的性质的理论。事实上,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在20世纪后半期以来最显著的发展,就是所谓的“发现宪法”,就是民法“回归”于以宪法为主导的法律体制整体中去,打通原先被有意割裂开来的公法与私法这两个领域。民法解释学中的合宪性解释的巨大发展,就是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鉴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本来就是产生于欧洲的理论,解铃还须系铃人,在这一问题上,欧洲大陆20世纪后半期以来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值得我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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