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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稣、看门人与侵权立法的选择

  

  既然凡人的信息总是有限的,既然只有耶稣能够看到凡人所无法看到的结果,因此,现在流行的一句话:平时要多吃些上帝造的,少吃些人造的,恐怕也是对的。


  

  中国人还有句话说,儿孙自有儿孙福,说得也是这个道理。有一个同事说的更直白些,她说,这个意思就是谁死了埋谁。


  

  人类对自己理性有限性的自觉,与年龄和阅历会有关系。所谓年轻气盛;所谓初生牛犊不怕虎,不是老虎吃不了牛犊,而是牛犊不知道老虎能够吃了牛犊。开车的司机也如此,开上一两年车,觉得自己已经差不多了,超速、随意变道、带着女朋友在车流中飙车,基本上都是那个年龄、那个时候的事情。开车时间越长、越是专业司机,一般都会更谨慎。不是技术下降了,是因为懂得危险了。人生就像开车,其实处处危险。平平安安,不仅是开车时首要的需求,也是人生首要的需求。


  

  另一方面,看待自己选择的同时,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看待与自己不同的他人的选择。我们倾向于认为自己的选择是最好的安排,因此,与自己安排不同的选择,必然就不是最好的安排。更为要命的是,人类有一个天性,那就是人们往往喜欢说服别人接受自己的选择。


  

  人们的争论多数都与此有关。居家生活中,大到买房子,小到晚餐吃什么、看什么电视、几点睡觉,莫不如此。专业领域中,各种辩论会、研讨会、学说争鸣,莫不如此。


  

  说到此,我马上想到的就是侵权法立法中的各种争论。在侵权立法过程中,首先碰到的是一般条款模式的选择。究竟是继续采《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模式,还是采德国模式,抑或采埃塞俄比亚模式,众说纷纭。


  

  那天和张维迎老师一起吃饭,讨论起GDP的问题。当时张老师说了一个观点,我感觉很有道理。他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存在着不同。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不以你是否认识它而有所不同。比如,即使很长时间人们一直认为太阳绕着地球转,这并不妨碍地球一直绕着太阳转。但是,社会科学不同,社会科学中主客体不分,研究者本身就是研究对象。因此,就有了所谓测不准理论,即一旦某些社会现象成为研究对象,它会随着研究者的研究发生变化,同时反过来也会影响研究者。比如,统计标准,一旦将某些指标作为统计数字,就会有人围绕这些指标做文章,从而使得原本可行的统计标准,变得荒腔走板、不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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