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二分法”使得我国证据法学的研究由过去片面强调以“证据”为中心转为对“证据”与“证明”的并重,使得证明问题开始在证据法学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15]这一学科体系被后来很多教材所沿用。如由卞建林教授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证据法学》[15]以及何家弘教授主编的《新编证据法学》[16]在学科体系上均采用了这种“二分法”。
从章节安排来看,这一时期证据法学教科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绪论、证据论和证明论三个部分。证据论部分基本上因循传统证据法学教材对证据的介绍;证明论部分则从证明的概念出发,包括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法等内容。[17]
(四)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的最新发展
本世纪初开始,我国学者对于证明问题的关注进一步得以提升,证据法学研究呈现出“以证明为中心”的发展态势。本世纪初,胡锡庆教授主编的《诉讼证明学》[18]、卞建林教授主编的《刑事证明理论》[19]等相继出版。
与以往证据法学著作相比,这些著作的显著特点是以证明为重心来展开对证据法学的研究。例如,《诉讼证明学》一书的编者指出,近20年来已经出版的证据学著作都是从证据角度进行阐述,虽然都讲到证明问题,但都比较简单,一般只占到20%左右的篇幅。而该书则侧重研究证明问题,把证明理论、证明程序和证明方法作为重心。[20]
从章节安排上看,这些著作基本上是以证明问题为核心内容的。以卞建林教授主编的《刑事证明理论》为例,这部著作的特色在于以“证明”为主线,从界定“证明”的概念入手,就证明理念、证明原则、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等证据法上的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阐述。在该书中,作者把“证据”的内容以“证明手段”为题加以阐述,将其降格为十个专题之一。
诚然,这些证据法学著作的出现正在引领一种潮流,但是其能否催生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的一个全新发展阶段仍然是不无疑问的。毕竟从目前来看,此类著作为数不多,并且尚未明确提出“证明法学”这一概念。因此,在目前,以证明为中心的研究在我国尚未成为主流。
四、结语: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
纵观古今中外证据法学研究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的证明理论是一直以证明为中心的,而英美法系和我国的证明理论虽然在历史上都曾以证据为中心,但是近年来也都在悄然发生转型。那么,当前发生在英美国家和我国的这种研究重心的转移究竟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还是昙花一现的现象?
在笔者看来,证据法学理论从“规则走向证明”、从“以证据为中心”走向“以证明为中心”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代表了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方向,是人类对诉讼证明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