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

  
  当前,我国学界对大陆法系的证据理论关注较少,这一方面是由于语言障碍,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证据问题规定在各个诉讼法当中,而且规定得较为简略,这使得证据理论通常被纳入诉讼理论来加以研究。所以,大陆法系国家缺乏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活跃的专门研究活动。总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还没有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从历史上来看,大陆法系国家在中世纪所实行的法定证据制度规范的重点在于裁判者的心证形成过程。这一制度对于证据的证据能力并没有太多要求,各类证据甚至刑讯取得的口供都可以自由地进入裁判者的视野。然而,裁判者的心证不是自由的,而是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裁判者在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的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说,也许把法定证据制度称为“法定证明制度”更为合适。

  
  在饱受法定证据之苦后,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自由心证,即法律对于裁判者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不加以过多的干预,完全由裁判者凭着“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当然,近年来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也经历了一些调整,即法律对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施加了一些必要的约束,但是,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始终不是证据制度的主要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拒绝可靠证据是一种不受欢迎的观点,它妨碍了对事实真相的发现;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允许这么做。[4]与此相对应的是,证据可采性理论也始终不是大陆法系证据理论研究的重点。

  
  可见,大陆法系国家虽然经历了由法定证明走向自由证明的历史变迁,然而,其证据制度和理论所关注的重点始终在于证明规则。例如,德国的证据法以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明”为着眼点和中心,准确地说是证明法,是指有关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证明手段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证明程序、证据审查等事项的法律规范、判例、习惯的总称。[5]在我国证据理论中,很多与证明规则有关的专业术语,如证明、释明、自由心证、证明责任、证明妨害等,都能从大陆法系学说中找到理论渊源。[6]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对于我国学界研究证明问题提供了很多借鉴,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大陆法系证明理论的发达。

  
  三、我国的证据理论:从证据到证明

  
  笔者认为,从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历史和现实来看,我国证据法学先后经历了萌芽阶段、“以证据为中心”的研究阶段以及“证据与证明并重”的研究阶段,到本世纪初又有了新的发展,呈现出“以证明为中心”的发展态势。这一变迁过程反映了学界对证据法学学科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得以深化。

  
  (一)萌芽阶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